失信惩戒制度下失信行为的范围及限度
2021-01-12柯林霞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柯林霞
(南通大学 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江苏 南通 226019)
2020 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收官之年,也是验收之年。该纲要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 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该纲要要建设的这个美好社会就是诚信社会,而失信惩戒制度则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本方法之一。
诚信社会建设带着失信惩戒的疾风迅速打破了先前社会的平静,失信惩戒是一种在信用信息数据库基础上运用行政、司法、道德、市场等综合性手段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危及信用秩序的行为进行惩戒来达到规范社会各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约束机制。笔者以失信惩戒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发现,拒服兵役、上访、家庭暴力、超载、违规停车、不孝顺父母等越来越多的行为被纳入失信惩戒的范围。同时,社会公众对失信惩戒的质疑之声亦不绝于耳,对其最猛烈的抨击来自它的不当扩张,人们谴责失信惩戒应用在一些不恰当的领域,至于为什么这些领域是不恰当的,又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本文试图作这方面的努力,从失信行为本身着手,进而为厘清失信惩戒的边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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