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与发展路向
2021-01-12姜涛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姜 涛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生物安全风险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如何更好地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是对全球各国提出的严峻挑战。以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为例,它的暴发及蔓延不仅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生物安全风险的噩梦”,甚至可以说,人类已经濒临“生物安全风险最严重的时代”。人的生命在细菌、病毒等面前很脆弱。要强调的是,细菌、病毒等无毒生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比化学武器等有毒物质带来的安全风险更大、更隐蔽,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泛。它在给人类的集体意识带来可怕创伤的同时,也使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应对生物安全危机事件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时代课题。而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罪刑体系完善,也必定会成为刑法修正的新任务。
生物刑法是以保护生物安全法益而形成的罪刑体系,它是生物安全风险日趋增加的时代背景下现代刑法进行的时代调整。当今时代存在诸多生物安全风险,“疫情”等生物安全风险带来的巨大破坏性以及国家对生物安全的重视,需要刑法理论提出与发展生物刑法的概念。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含义、种类、保障、法律责任等①,标志着生物安全的法律保障进入新阶段,自然也提出了生物刑法的时代命题。刑法立法对此也有所反映,1997年《刑法》及之后的刑法修正案……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