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正当性难题及其化解
2021-01-06陈军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0年11期
关键词:程序
陈 军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一、 引 言
为了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工具箱”里拥有着大量的监督管理措施,其中众多涉及对行为人参与证券市场主体资格的剥夺或限制,如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等。最早提出“证券市场禁入”定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其中规定“市场禁入是指特定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而被证监会禁止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之后,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该法经2013年和2014年两次修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也对“证券市场禁入”作了定义,将其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制度”。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证券法》作了第二次修订。(1)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论述方便,将该修订后的《证券法》表述为“新《证券法》”。新《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对“证券市场禁入”也下了定义,规定“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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