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视角下群岛的领土主权取得规则研究
2021-01-06张海文
黄 影 张海文
(1.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300204;2.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100860)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6 条第2 款规定:“群岛”是指一群岛屿(a group of islands),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interconnecting waters)和①注:此处《公约》中文版本翻译为“或”,但英文版本使用的是“and”。其他自然地形(other natural features),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群岛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领土,其范围以岛屿为主体,还包括与岛屿彼此密切相关并构成整体的水域以及其他自然地形,如《公约》第47 条提及的“干出礁”(drying reefs)、“环礁”(atolls)、“岸礁”(fringing reefs)、“海台”(oceanic plateau)等。②高健军:“南海仲裁案中的领土主权问题——以菲律宾的第4 项和第5 项诉求为例”,《太平洋学报》,2017 年第3 期,第19 页。虽然群岛概念从词源上看是海洋导向型的,③Miriam Defensor Santiago, “The Archipelago Concept in the Law of the Sea: Problem and Perspectives,” Philippine Law Journal, Vol.49, Issue 3, 1974, p.322.之后才逐渐发展为指代“一群或者一组岛屿”,但其所表明的海洋和陆地之间的紧密和相互联系却是一以贯之的。 而正是这种海陆之间的紧密联系形成了群岛与陆地领土在地理形态上的差异,从而造成这种具有特殊地理形态的领土可能享有比其他形态领土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的海洋权利。因此,需要单独研究群岛这一特殊形态领土的主权取得规则,为主张相关海洋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研究这一问题对于中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菲律宾在2013 年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中,采取了“分而治之”“化整为零”的策略,试图通过请求仲裁庭对构成南沙群岛的单个海洋地形的法律属性进行裁决,以达到“肢解”作为整体的南沙群岛并削减由此而产生的海洋权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