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探析
2021-01-02焦唯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体
焦 唯
(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1)
2010 年,《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有相关工作者对高空坠物案件做了一系列调研,高达92%以上的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了上诉[1]。该法律文件施行虽已超过10 年,但如水投石。在实践角度方面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侵权责任法》第87 条中规定的抛掷物和坠落物该如何界定,加害人不明时如何保护各方利益,物业是否可以起到预防作用,这些都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高空坠物的定义
从物理学角度来看,地面搁置物不受地心引力影响。高空坠物分成两种类型:一是借助地面升空之物发生的坠落,二是不借助地面升空之物发生的坠落[2]。不借助地面升空之物一般分为不借助任何物件升空的物和从地面升空的物。不借助任何物件升空的物包括陨石等自然原因形成的物,而从地面升空的物多指飞行器或飞行器上的物件。当飞行器或飞行器上的物件发生坠落,由于主体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可以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来明确。如果是陨石等自然形成的物坠落,属于自然灾害,不在侵权法调整范围内,具体赔偿由各国国情决定,不需要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借助地面升空的物在生活中多指借助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发生的物体坠落。建筑物上物件坠落依据成因可分为两类,即因建筑物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坠落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坠落。建筑物自身原因造成的坠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建筑物坍塌或构筑物件脱落,另一种是建筑物上搁置物发生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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