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损益”核算范围及列示变化探讨
2021-03-13赵俊童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赵俊童
(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安徽 淮南 232007)
一、资产处置损益的变化
(一)核算范围的变化
2018 年1 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30 号),其中增设了“资产处置收益”报表项目和“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
新增的“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本科目按照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进行明细核算。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1]。
在财会〔2017〕30 号发布之前,《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资产处置收益”会计科目,也没有对资产处置损益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具体准则。资产处置损益核算的范围比较宽泛,主要指各种资产处置损益,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损益。
而在增设该账户前后,资产处置损益的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增设前,资产处置损益核算范围较为广泛;在增设该账户后,该账户核算具体内容、具体核算范围更加明确。
(二)在利润表上列示的变化
根据财会〔2017〕30 号通知文件精神,会计科目中增设“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列表,其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如表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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