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代缴出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方式研究
2021-01-02陈璞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22期
关键词:企业
陈 璞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一、前言
甲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的职责,通过制作财产报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务人的财产归属。经管理人调查,甲公司对乙公司作为被投资公司存在一笔长期股权投资,但调阅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查明发现,甲公司在乙公司设立时对乙公司的出资系由实际出资人丙公司代缴,并已实际缴纳出资,甲公司的财务账簿中亦不存在对乙公司进行出资的记载。管理人经与乙公司现另一股东谈话,其表示乙公司无财务账簿,一直处于亏损、负债经营的状态。对于甲公司由他人代缴出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当处置以及如何处置在破产案件实务处理中存在争议。本文针对代缴出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处置困境及处置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缴出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规定,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出资对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债务人财产,依法应当进行追收、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在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均有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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