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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2020-12-23何永思

中国商论 2020年16期
关键词:退出机制风险投资

何永思

摘 要:风险投资的本质是一种高风险,同时也是高回报率的投资方式。其具体实施方式是通过募集私人资金的方式成立投资公司,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新兴的具有高科技产品特色的初创型公司,占有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基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退出机制则是保证风险投资获得高回报率的根本保证措施。本文选择当前阶段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作为研究对象,经过简单分析后得出相应的结论。

关键词:风险投资  退出机制  高回报率  高风险性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2

1 我国风险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前景良好。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風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各行各业中具有雄厚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都陆续加入到风险投资行业。它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独资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进入风险投资行业,有的则联合其他企业成立合资投资公司进入风险投资行业。投资的对象也是跨越众多领域的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其中以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种子型企业约占25%,快速稳定发展的成长型企业约占50%,进入成熟阶段的企业则占剩余的25%。得益于风险投资企业大量资金的注入,我国很多企业都以外放股票、债券等方式上市并获得新的资本注入,进一步加快企业自身发展。

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国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多数集中在经济发展的东部尤其是沿海地区,东部地区的风险投资公司约占投资公司总数的80%,西部地区风险投资公司只占总数的20%。此外,风险投资公司更加倾向于入驻经济发展高新区或是自贸区内,其数量约占风险投资公司总数的90%。

从投资资本种类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国外资本、国内资本两大类。其中国内资本又可分为政府资本、居民资本、企业资本三大类。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外资本开始进入国内投资,由此国外资本也开始进入我国风险投资行业,但是国外资本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完全按照国外成熟的风险投资模式以及流程来对国内的有巨大潜力的企业进行投资,而且就退出机制也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保证可以及时撤资实现较高的资本回报率。正是由于国外资本风险投资流程完善且国外资本在投资时十分谨慎,因此进入我国国内风险投资行业的外国资本占比并不高,约占9%。国内资本中政府资本占比同样不高,实质上政府资本只是起到政策引导作用,真正对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国内的企业资本。国内的大型企业主要以独资风投公司或者联合风投公司两种方式对国内各行业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由于彼此都属于大型企业或者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经营运行等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彼此合作则更加容易。虽然我国的居民资本数额较高,但是出于风险观望等一系列原因,居民资本多数进入保险以及养老等行业,而鲜有进入风险投资行业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

2 我国风险投资现状的问题

2.1 退出渠道狭窄

投资退出机制的定义是当被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者不能健康发展,导致风险投资公司投入的资本不能获得较高的回报率时,风险投资公司不得不把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从而避免投入资本损失较大的一种资本运作手段。风险投资的本质是一种获得高额利润的资本运作行为,退出机制则是全身而退以获得资本再循环的重要前提。退出机制主要有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四种方式。

(1)股市上市的本质是转售公司股权给另一方,实施途径则是公开上市。公开上市的定义是通过把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方式,实现风险投资的股份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向公众首次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的根本目的。然而现状是很残酷的,在企业进行公开上市审核时,对于企业的审核非常严苛,最终导致公开上市的实用性大为减弱,可用的范围很小。(2)进行股权转让,以这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回收。股权转让的方式有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当超过半数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时,才能够进行股权转让。而为了避免企业遭受恶意收购,部分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碍,其目的是避免企业遭遇恶意收购。当风险投资时遇到投资失败的问题时,企业可以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实际现状是国内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其审核过程十分严格,而且资产分割根本没有一个可靠的章程。

2.2 现行法规亟需完善

我国现阶段实施的《企业破产法》(2007版)是优先保证风险投资方中商业银行的利益,因而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由于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被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人的根本利益无法得到基本保障。另外现阶段股票交易市场的相关法规规定根本不利于风险投资的退出,究其原因是现有法规,通常以保护中下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还有现在实施的上市企业监管条例与退出机制, 部分条款仍然存在模棱两可的现象, 这一问题也将对退出机制的运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

2.3 资产估值不合理

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是我国现行的资产估值方法。重置成本的关键是把现有资产进行激活,使之处于在用状态所消耗的成本,现实情况是重置成本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重置成本与之前的成本很难保证一致;现行市价的关键是资本市场还没有成型且市场供需平衡一直不稳定,因而现行市价也很难定准;收益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本金化,只适用于被评估的企业经营运行良好,而且是完整的具有再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清算价格的本质就是把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快速变现,但是受到时间、地点等不同因素的限制,清算价格往往很难固定,具有很大的波动性。

风险投资人为了获取极高的资金回报率,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往往首先选择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初生代或者发展中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此种类型的企业通常都具有轻固定资产、高技术软资产的特点。虽然技术、理念的成功会给投资人带来极高的资金回报率,但技术理念的成功也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技术理念无法获得成功,则该企业的市场估值将大大降低。出现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阶段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现行市价估值时,无法准确评估被风投企业的评价模型的实际价值。

3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具体措施

3.1 扩展投资退出渠道

现阶段我国企业获利难度非常大,其根本原因是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较窄。我国风险投资还是按照传统的风险投资模式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利用一级市场投资,二级市场获利,将经营范围局限在一二级市场中。然而由于我国二级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造成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具体改进的方法是在改进的过程中利用三四级股票交易市场来建立更高效的投资退出机制。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在加大国际资本的开放力度的同时,还要增强三四级市场的监管水平。唯有如此,才能增强此类市场的融资能力,拓展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

3.2 完善相关法规

基于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法》等有关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该法律时应该依据事实,修改不合理的条款。同时在新法规中,风险投资方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进一步明确说明。此处以一级市场的投资人为例进行说明。在之前的法规中投资人已承担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运行风险,那么风投企业就不应承担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责任,而是理应享受证券市场收益。借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 风险投资企业的权益才能得到根本性保障。

3.3 鼓励企业整合

现行市场机制的最大问题是不利于风险投资机制的实施,进而不利于企业间的整合。此处以技术类资产转让为例进行说明。由于普通投资人的观念与风投企业无法有效对接,双方就被投资企业的现有价值等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给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企业的介入可以使高新技术型轻固定资产的初创型企业和发展中的企业快速实施其技术资产的价值,提升被投资企业的自身价值。因此,我们不应该阻挠企业间的整合,反而应积极的鼓励企业之间的整合。

4 结语

当前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发展很快且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仍存在退出机制的不合理、不完善问题,本文指出当前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出现了退出渠道狭窄、现行法规不完善、资产估值不合理等问题, 对于每一项问题本文都进行具体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具有一定可实施性的建议。

参考文献

阎姗姗,邰东.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冉云.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建议[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01).

薛涵.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对比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群文天地,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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