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同一部位和性质损伤”伤残等级评定
2020-12-21刘世红
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 2020年69期
刘世红
(广东亿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 广州 511458)
1 概念试读
1.1 “相同部位”与“不同部位”是一个相对(比较)概念,而非绝对概念。
1.1.1 在现代汉语中,“部位”可指代人体某部位的位置。部位可遵循局部解剖学将人体部位以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盆部、背部和四肢等划分;也可遵循系统解剖学将人体部位以运动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内分泌系统、循环系统、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等划分。部位划分方法不一样,得出的“相同部位”与“不同部位”结论可能一致,也可能并不一致。例如,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与胫骨平台损伤,可以认为是头部损伤与肢体损伤,也可以认为是神经系统与运动系统损伤,均为不同部位损伤。
1.1.2 在现代汉语中,部位也可指事物整体部分的位置。在逻辑中,整体与部位也是一对相对概念,划分整体的范围不一样,得出的“相同部位”与“不同部位”结论可能并不一致。例如:双下肢损伤可以认为是不同部位(不同肢体)损伤,也可以认为是同一部位(均为肢体)损伤。再例如: L1、L2椎体损伤,可视为不同部位(两个椎体)损伤,也可视为相同部位(均为脊柱)损伤。
1.2 “同一性质”与“不同性质”,以人体器官系统划分或以实际残情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加以划分可能会出现不同结果。例如:中度视力障碍与视野部分缺失,以人体器官系统划分属于同一性质(均为视觉),但按照实际残情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来划分属于不同性质,显然中度视力障碍合并视野部分缺失较单纯中度视力障碍对日常生活能力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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