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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2020-11-23信梦蝶李建辉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8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

信梦蝶 李建辉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全球大市场环境的人员流动频繁,商品、技术或服务交易数量巨大,进而大幅度推动了跨境消费,于此相伴而生的主要是涉外消费者合同纠纷,公平保护弱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日益迫切。本文经过剖析法律条文,从中提炼出主要问题,找出各个国家对此问题的看法与处理方式,给我们的法律改革带来一定的改善,从而提升我国的涉外处理效率。

【关键词】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消费者保护;意思自治

1.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概述

1.1涉外消費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基本概念

(1)消费者,即根据自身需要从而通过消费来获取自身所需要的物品的人。主要从三个方面界定,一是与经营者相对;二是在行为目的的方面是为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消费,不具有商业盈利性特征;三是客观行为是通过货币取得的产品或服务。

(2)消费者合同的界定以确定消费者的内涵为核心,即消费者所签订的订购产品或者服务的合同。而其中又增添了一项因素:涉外,即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外国的,进行有关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交易的合同。

(3)所谓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指的是在涉外消费者合同相关方面进行定性或应用中发生法律争议时,我们要考虑的是选取哪一个合适的国际法律,涉外消费者合同不具体的对每一方的利益或应负的责任考虑,而仅仅关于法律涉及的内容。

1.2涉外消费者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

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实体法与冲突法中制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合同进行调整或规范,即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在制定法律时倾斜性保护弱者的人权,以实现个案正义。

2.国际上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评析

2.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瑞士的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首先界定了消费者合同的基本内涵,突出了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对消费者保护的作用,在实现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上,不仅限制了消费者合同的范围,而且完全排除了当时的意思自治原则,这样会导致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全面。

2.2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开始允许在冲突法领域的消费者合同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有的国家不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意思自治原则在其国家无效,不承认其效力,以瑞士为代表;另一种是某些国家承认其部分效力,对其可使用的部分作处理具体规定,即不完全无效,以美国为代表。这两种原则,都有好处和坏处,没有绝对的好,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社会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态度发生转变,美国、日本、欧盟等确立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逐渐体现出消费者合同本质上所需要的合同属性,转变成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为体现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在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上,不是从根本上否定意思自治,而是在坚持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限制当事人对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

3.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对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3.2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存在的问题

(1)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概念、种类、法律规定、法官的权利等,并且概念界定不清会使得消费者合同的内涵与外延不清;

(2)为矫正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而仅附于弱者一方-消费者具有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当然为了兼顾公平正义也进行了权利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逻辑:一看客观前提,若没有则直接使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二是选择与不选择,即使进行选择,限于可选范围的单一消费者单方选择准据法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具体到消费者的单方意思自治则表现为首先能否进行选择,其次是选择与否,由此观之,此种意思自治受到了过分限制并不能很好规范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也不能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

4.1明确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定义

(1)确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概念,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中界定消费者合同的定义而明确消费者合同的概念首先要对消费者进行界定,首先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更为合理,若将法人等单位组织纳入消费者的范围,则会打破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中的普遍上的强弱之势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初衷。此外,单位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通常属于商事交易适用商事规则。对保证交易的是由于公众工具合理性与操作性。

(2)在行为目的方面为生活消费而不具有商业营利性较为合理,且生活消费的内涵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国情息息相关。

4.2完善消费者的单方意思自治

(1)增强消费者行使选择权的自主性。

(2)可以放宽消费者选择法律范围,适当增加几个必要连接点,具体做法可以吸收涉外合同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经验,以及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意思自治所选的准据法。

5.结语

本文通过对比对应用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以及简单的对我国的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和解释,并发表了简要的看法,我国对其下了准确的定义在原则方面,采用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既有好的方面如赋予消费者单方的法律选择权,但也有需要完善消费者的单方意思自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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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新苗.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3]张梦婕. 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研究[D].西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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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庆立.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现状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3(02):64-66.

[6]程娟娟. 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4.

[7]原林林. 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3.

作者简介:信梦蝶(2000.5-),女,山东济宁人,汉族,法律事务专业。

李建辉(2000.1-),男,山东乐陵人,汉族,法律事务专业。

本文作者共同为第一作者,对文章有同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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