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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内涵辨析及界定

2020-10-21陈洲英

西部论丛 2020年2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陈洲英

摘 要:2008年我国爆发金融危机,从那之后,国家理论界、实务界都纷纷开始关注如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这一难题,但是却并不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有统一的认识也就没有办法制定明确的保护规则。在实际生活当中,金融服务和商品是有很大的差距的,部分人以为消费者只要能够承受压力还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就可以接受一些金融服务了,这样就可以被称为金融投资者。在学界有人认为只要将部分投资者归于金融消费者群体中并且进行保护就可以了,但是究竟是哪一部分的投资者可以被划分为金融消费者这一问题到现在仍旧没有办法清晰、平等的进行界定。以下就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内涵辨析及界定进行讨论分析。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内涵辨析及界定

从上世界90年代到本世纪初期,金融消费者保护倾向已经明显的从发达国家所建立的司法、金融立法和监管理念中表现的淋漓尽致了。尤其是在经历了2008年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各大国家都开始针对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来建立金融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我们国家虽然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到的影响相对来说较小,但是同样也由于金融商品和法律的供应不足和不完善性而面临巨大的挑战。在2006年我国虽然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在法律上规定了利益保护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概念进行界定和区分,使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1.当前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界定标准的缺陷

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之间的界定标准根据投资者内在心理动机和外在的特征分为主、客观两个标准。在主观标准上是指金融消费者是否有投资目的来进行判断。客观上是指投资者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或者实施行为作为区分。

1.1界定标准模糊

在主观标准上面来说其是需要考察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来进行界定的,但是投资目的一般是一个人的内心想法,一个目的可以诱发多种行为,同时一个行为也可以贯彻多个目的。比如现今的银行储蓄行为,有些人认为将钱存入银行一方面是保障了自己的资金安全,一方面也可以随时在手机银行等多方面便捷实用,而有些人则是为了从中获得利息收益,甚至还有更多的人是两者都同时进行的。同样的情况在客观标准上也有体现,这样就使得界定的标准存在模糊性,也就导致了专业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更多的分歧,无法清晰直观的对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进行界定和区分。

1.2界定标准存在不公平性

在学术中很多人认为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就是判断是否为投资者的唯一标准。但是这一标准缺乏公平性,也没有必要提出。因为就算是拥有专业的金融知识也不一定就能够在实际的交易中取得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平等地位,个人与整个庞大的金融机构相比并没有太多的筹码可以进行议价。很多时候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可以帮助投资者去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却无法轻易的摆脱它。另外对于金融知识的储备到底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判断也尚不清楚,再加上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之间具有极大的差异,个人很难对所有行业和领域之间的业务全部精通。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投资失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家庭的日常生活或者是投资者是否具有一定的能力来承担其风险,这也是一个评判的标准。但是如果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财力来进行界定那么财力较为雄厚的人永远不会成为金融消费者。更况且一个投资者在金融投资方面没有专业的知识,更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但是其看准了商机误打误撞借钱来进行投资结果最后赚了,这样的一个行为不能被称为金融消费,而只能称为是一种商行为,另外如果其亏损了,其没有能力进行还款,是否又要被视为金融消费者来进行保护?

2.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界定的建议

2.1摒弃主观标准

我们在厘清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关系时第一步就是应当要摒弃主观的标准。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投资时实际上对于其来说只是消费形式的一种,并且也只体現在消费上。另一方面国内国外对于消费者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纰漏和缺陷,不能明确的定义生活消费,由此也就使金融消费者也不能被准确的定义。还有一点就是生活消费实际上与金融消费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全无关系。前文也曾经提到过,对于主观标准的定义是十分模糊的,并不能准确的用于实际当中,因此我们应当摒弃主观标准,因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有着经营服务的关系,也就不用再去考虑投资者的消费目的了。

2.2重视厘清服务商与投资者之间经营关系

金融的服务商与投资者的关系一般分为普通买卖关系、中介关系和第三方平台三种。普通买卖关系就比如最常见的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就是买卖关系。而中介关系是指一些金融机构通过撮合资方与项目方从而获得佣金,对于投资行为来说金融机构只是中介关系。第三方平台指的是提供交易的场所,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交易平台供投资者和消费者在平台上进行自由的投资和交易。以上三种关系只是在大致上对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进行了一个区分,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厘清二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就比如说现今有些虚构的借款人建立资金池或者融资自用却在P2P平台上打着人人贷的称号的行为。因此,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关系应当厘清,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服务内容来进行判断。

结 语

总而言之,本文从当前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界定标准的缺陷以及建议两方面来对其进行了分析,针对于我国目前仍旧不能够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界定这一问题从摒弃主观标准和厘清服务商与投资者之间的经营关系提出了建议,能够在一定意义上使人们能够对二者的界定有更多的理解,并且能够在实际的金融操作中可以得到更多安全保障。只有能够厘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之间的界定关系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才能使人们得到更多的财产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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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曾威.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界分标准[J].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3):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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