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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态文明法制建设

2020-10-21唐世福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生态文明法律

唐世福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问题在我国也越来越显著,原来单一追求经济效益高速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来看待,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治理实践时间较短,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对于环境问题来说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对于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法律针对性不强,司法、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法治基石不稳固不壮大,因此取得的环境保护成效也容易被破坏,现阶段只有需要根据实际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法律

一、生态文明实施法治化建设的原因

1生态文明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我们通过法律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在我国的各个领域都要按照宪法及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五位一体”总布局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样,都应该在法律制度管理之下,实现法制化,实现依法治理。可以说,法律制度是生态化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十九大以来,我国正处于结构调整改革的关键阶段,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重要时期,一切事务及矛盾问题都应该通过法治途径解决。因此将生态文明法治化融入到依法治国的框架中是具有必要性的,是生态文明得到长远发展的必然保障。

2 生态文明法制化是维护环境利益的重要保障

过去的传统发展模式中,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缺乏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都不能忽视的重要议题,目前我国为改善环境,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推进,这不仅能够为我国人民营造绿水青山的生活环境,也能够保护资源、生态可持续发展。

因此尽快因此尽快的建立完善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迫切的紧要的。法律制度不仅能保护我国本土环境不受经济发展迫害,也用在全球化角度下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全球性环境问题对我国利益的侵害,用法律来维护我国环境利益。

3 生态文明法治化是指导环保工作的基础

环境问题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多样性的问题,生态环境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与环境问题直接接触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可能会遇到多种多样的环境问题。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无法给地方政府及环保工作人员以权力的保障,遇到具有特殊性的、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将会导致权责不匹配的情况出现。

二、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现状

1立法方面

除《环境保护法》基本法以外,我国的宪法对环境保护规定也形成了改变,除此之外,在单行法方面,我国也出台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已经覆盖土地、水、矿产资源、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主要领域;污染防治单行法也已经在大气、水、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污染防治领域构建成型。

2司法方面

多地设立了环境审判机构。因为环境案件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一般法院受理环境案件具有难度,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来处理环境案件。在2010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環境保护司法水平”的说法。

三、实现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途径

1 提高立法质量

构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机制的保障最重要的就是提高立法质量,要将新思想、新观念贯彻到立法理念中去,结合先进经验,通过科学、民主审议,落实法律制度,让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让法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2 完善宪法相关条文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在宪法中的相关条文是生态文明法治化的基础,目前我国宪法中在第 26 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宪法中没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宪法中把环境问题仅仅表现为污染问题也是有缺漏的。在宪法中也没有表现出公民对于环境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应该尽快加以补充。

3提高执法者专业素质

基层环保执法者的工作关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落实,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就要求执法者不仅能够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环境问题进行理性的处理,既不遗漏生态环境问题给生态带来负面影响,又不扩大事态发展,给大众造成恐慌;又要求执法者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环境问题的专业知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也应该在执法队伍中扩充人才,吸取具有专业素养的人才,结合执法。

4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一项具体的法律行为,因此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以法律为主要支持。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诉讼主体缺失的问题,这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大有裨益的。首先,应该大力完善公益诉讼程序,更加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位置;其次还要注重公益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公益组织以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有效的帮助公益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

结语:

织密法律的“网子”,扎紧的制度的“笼子”,跟随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体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最牢靠的保障。事实证明,生态文明中实施法治化建设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可行性,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完善,我国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是依然存在着存在立法过于原则化、立法空白以及法律规定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发挥法治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朝着更高层次、沿着更高目标推进。

参考文献:

[1] 郑少尉.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完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2).

[2] 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 王明初,杨荚姿.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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