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分析与完善研究
2020-10-21黄毅琛朱思禹郑子浩刘陈永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1期
黄毅琛 朱思禹 郑子浩 刘陈永
摘 要:我国在上交所设立了科创板并试点了“注册制”及“表决权差异安排”。表决权差异安排即双重股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发行两种不同的股票,其中一种较普通股具有多个表决权,在参与公司决策中,除一些事项外享有多于普通股的数个表决权。本文分析了科创板采用双重股权制度的意义及优、缺点。认为科创板在推出双重股权制度的同时,其配套制度的缺位使得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不足。并以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角度出发,围绕监事会和交易所提出由内而外,包含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部分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双重股权结构;科创板;投资者保护;表决权差异
一、引言
设立科创板是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科技创新企业融资、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时地回应了我国蓬勃发展的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需求。截止2019年11月8日,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司已达到了56家。在此次改革中,双重股权制度——“表决权差异安排”也正式落地科创板。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在此规则的第四章第五节中专节规定了“表决权差异安排”。长久以来,我国《公司法》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双重股权”是在“优先股”制度后对该原则的又一重大突破,由此也带来了完善对“双重股权”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保障股东的合法利益等一系列问题。笔者通过与上交所的相关制度构建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为科创板市场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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