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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2020-10-21许钟月

青年生活 2020年12期

许钟月

摘要:高空抛物作为“悬在城市上空中的痛”,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在全国频繁发生。“高空掉苹果砸伤女婴案”、“天降玻璃窗砸死江苏男童案”引发广泛讨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民法典(草案三)》第1030条在沿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立法思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是一大进步,但其安全保障措施和有关机关约定并不明晰,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关键词:高空抛物;民法典;侵权责任法

一、《民法典(草案三)》第1030条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87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受害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但是第87条自问世以来就遭到了许多争议,其一是因为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介入,导致高空抛物往往是民事责任,而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增加了加害人的侥幸心理,减轻了对真正加害人的惩罚;其二是因为第87条可能会使很多非真正加害人的权益收到损害,成为责任的承担者;其三是因为在实务中由于找不到真正加害人,补偿主体增多,导致执行难,受害人此立法思路下并非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此争议中,《草案(三)》对第87条进行补充,通过了第1030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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