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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2020-10-21许钟月

青年生活 2020年1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民法典

许钟月

摘要:高空抛物作为“悬在城市上空中的痛”,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在全国频繁发生。“高空掉苹果砸伤女婴案”、“天降玻璃窗砸死江苏男童案”引发广泛讨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民法典(草案三)》第1030条在沿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立法思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是一大进步,但其安全保障措施和有关机关约定并不明晰,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关键词:高空抛物;民法典;侵权责任法

一、《民法典(草案三)》第1030条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87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受害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但是第87条自问世以来就遭到了许多争议,其一是因为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介入,导致高空抛物往往是民事责任,而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增加了加害人的侥幸心理,减轻了对真正加害人的惩罚;其二是因为第87条可能会使很多非真正加害人的权益收到损害,成为责任的承担者;其三是因为在实务中由于找不到真正加害人,补偿主体增多,导致执行难,受害人此立法思路下并非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此争议中,《草案(三)》对第87条进行补充,通过了第1030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总的来说,第1030条保留了第87条的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相较于第87条,有了如下变化:一是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由真正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二是增加“调查”程序,明确调查主体是”有关机关“,表明高空抛物侵权纠纷重在厘清真正侵权人;三是增加“追偿”程序;四是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1030条在第87条的基础上更符合现实,让高空抛物的责任厘定更加明晰和更具公平,这是一大进步,具体来说:

1、增强了有关机关调查责任的义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难点就在于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若能够查明加害人,只需按照过错责任即可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有关机关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时查明行为人,有利于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由行为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

2、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特别约定予以排除。而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让建筑物管理人加强事前预防,也可以为受害人的救济增添一层保障。

但第1030条的立法基础仍是第87条,第87条原有的争议第1030条并未完全解决,由此引发了新的争议,主要有:

1、对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不明确。第1030条只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界定标准。建筑物管理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有可能是法人、是自治组织、是公民个人,而物业和业主的物业合同也没有统一行业标准,如果用统一的标准的要求所有管理人采取一样的安全保障措施,这并非易事。

2、有关机关履行调查义务的依据和情形仍不明晰。第一是“有关机关”具体指的是什么机关,通说观点认为指的是“公安机关”,但对于履行调查职责的机关应该明确其主体;第二是在什么情况下,有关机关必须及时调查?高空抛物,掉下来的物品多种多样,有的造成人身损害,有的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有的抛掷物品危害性极大,但侥幸没有造成损害,有关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介入,第1030条没有明确;第三是第1030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調查,目前对于高空抛物,除了侵权责任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急需其他法律法规指定配套的规范来约束高空抛物行为。

二、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立法建议

高空抛物是今年出现的一个社会问题,愈演愈烈的同时也缺少法律规制,目前仅《侵权责任法》对其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在完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必须多管齐下,重点放在立法、执法上。

1、明确“有关机关”为“公安机关”,避免出现有关机关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

2、应当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将高空抛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定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高空抛物的行政、刑事立法和处罚力度,让公安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应当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中的“给予补偿”修改为“给予适当补偿”。增添“适当”二字后,更能凸显其公平责任的属性。

4、进一步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标准。应出台出配套法律法规,强制物业企业安装高空坠物监控系统,违者或失灵,物业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措有利于取证,找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并且也可以达到震慑和教育的效果,使小区居民注意自己的行为,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曹险峰.侵权法之法理与高空抛物规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01:48-61.

[2]王利明.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J].法学杂志,2020,4101:1-9+17.

[3]贾韶琦.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设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的审视[J].法治社会,2019,06: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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