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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来看安全保障义务

2016-03-03刘南

2016年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

刘南

摘 要:安全保障义务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务当中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上往往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竞合问题,因此本文从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来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问题。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责任竞合

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这两个法律当中就常常会出现责任竞合问题,对于责任竞合其又称为请求权竞合,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1]但现实却事与愿违,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研究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应用上的区别。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上的适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原则,因为合同原则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该规定没有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在合同中非违约者只要举证证明违约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便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不需要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从归责原则这一点上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可以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降低受害者举证不能的风险,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合同上的附随保护义务。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维护合同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功能是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功能之一,认为合同当事人所附随义务的重要类型之一是保护义务。[2]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适用还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基于以上的法理依据,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适用是合理的。

我国在21世纪的初期,当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的解决主要适用的就是合同法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银河宾馆案就是按照合同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为依据来进行裁判的;①还有广东的五月花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餐厅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②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最初诞生于德国,在诞生之初是用来规范运输领域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的,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原先适用于合同法领域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同样适用。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逐渐渗透到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即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不断侵蚀。③

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侵权责任法》来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所以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考虑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更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该是合同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不利的,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并且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还在于侵权责任法能够与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等救助方式很好地衔接,而合同法则不具备这一特点。[3]此外侵权责任法主要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而合同法对于当事人的人身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如侵权责任法,基于以上观点,所以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侵权责任法》中进行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需要考虑,第一,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受害人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的同时还需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第二,受害人实际遭到了损害,因为在《侵权责任法》中如果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受害人遭到损害是必要条件。第三,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要主张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要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上适用的比较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其只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以外的人往往不具有约束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从这点来说暴露出合同法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问题,此时如果引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就可以很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益。

还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上适用,受害者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害者所能得到的赔偿范围仅仅是合同当中约定的期待利益。而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受害者就可以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损害严重者,还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对于受害人的求偿范围更加有利。

合同法主要保护的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则更加侧重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现实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受害人遭到的损害更多的是人身损害,因此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解决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会更加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四、将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结合来规范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法侧重的是私法自治,主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发生安全保障义务时,如果涉及的仅仅是财产方面的争议则主要引用合同法来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兼采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范围,即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受害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并且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但要赔偿受害者的期待利益,同时还要求其对受害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受害者造成人身损害,此时则主要引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就可以适当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举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的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如果举证不能,那么行为人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务领域绝不可随意滥用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形或者哪一类情形可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正如德国学者冯.巴尔所说:“虽然每个人都不能伤害他人,但也不是每个人都有义务去保护所有与他同时代的人免于遭受一切的危险。”④(作者单位:四川省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②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③ See.E.Allan Farnsworth,Developments in Contract Law During the 1980s:The Top Ten,41 Case W.Res.203.P.222.

④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2] 崔建远著:《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3]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4]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277页。

[5] 程啸著:《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页。

[6] 刁玲:《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7] 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 温世扬、廖焕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9] 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10] 陈九波、毛德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初探》载《侵权法报告》,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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