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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2016-06-27李梓瑜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李梓瑜

摘 要 文章介绍了民事权益的含义,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对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民事权益 善良风俗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没有对民事权益进行区分。

1民事权益的含义

第2条第2款所列举的权利,可以分为几类:

(1)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2)身份权:监护权应属身份权,而继承权应属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权。

(3)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5)其他权利:股权。

这个清单会引发一些疑问。最为重要的是,这里遗漏了债权。

不过,从立法机关的观点来看,似乎没有必要太在意谁能被列入这个名单之中。因为,第2条最后的落脚点在人身、财产权益,也就是说,不仅各种民事权利,而且权利以外的利益,均在受保护之列。既然权利以外的利益受侵权法保护,那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自然也不应例外。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如所公认,侵权法必须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侵权法上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明确哪些利益是受到它保护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不论是法国模式还是德国模式,一般侵权行为条款都全面保护各种民事权益,不论是否属于权利。但是,法国模式之下,因过失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时,不论侵害权利还是其他利益,原则上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关于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可能在纯粹经济利益受侵害时更加严格。而在德国模式下,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绝对权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绝对权之外的利益的保护程度则较低:必须加害人因过错违反了以保护该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时才应该赔偿,或者,只有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时才应当赔偿。

那么,第6条第1款是何种模式?从文义解释来看,第6条第1款是法国模式。第2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所有利益的概括说明,而第6条第1款很明确地将民事权益作为保护对象,显示该款的保护范围已经宽到不能再宽。该款所规定的主观要件是过错,其含义包含故意和过失在内。所以,纯粹从字面理解,不论因故意还是过失,侵害他人的任何民事权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该款并没有像德国法那样将绝对权和其他利益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是同等保护。

从王胜明副主任的阐述来看,立法机关似乎赞同的是同等保护。王胜明副主任认为,法国民法典对于侵害的对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对侵权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而德国民法典区分侵害权利和侵害利益。侵权责任法没有采纳德国模式,主要的理由是权利和利益很难划分清楚。关于权利的含义,他认为各派学说都缺乏说服力,因为既然权利的内容就是利益,就很难将二者区分开来。从形式上区分很难,并且,利益可以权利化,权利和利益是不断转变的。由于存在这么多的疑问,王胜明副主任不敢大胆接受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的对象一类是权利,一类是利益,而是采取更多人都能接受的办法,那就是写-侵害民事权益。

既然依文义将第6条第1款解释为民事权利和利益获得同等保护(凡过错侵害均发生侵权责任)将导致法律政策上的重大问题,应对它进行目的性限缩。限缩的目标模式,葛云松认为应当是德国模式。限缩所需要排除的情形,主要是:

(1)因过失而侵害绝对权之外的财产利益;

(2)虽然因过错而违反法律并致人损害,但是该法律的目的并非保护受害人的被侵害的利益;

(3)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但情节并非重大。

经此限缩之后,如果正面阐述第6条第1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含义应具体化为三种主要类型:①因过错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并造成损害;②因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并造成损害;③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

对于第6条第1款,多数学者一方面认为对绝对权之外的利益的保护应弱于绝对权,比如在构成要件上通常须有故意。

3结语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出了“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归属效能的核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反之即为利益。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成为侵权法优先价值的背景下,以上法教义学标准遇到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应从法政策视角弥补法教义学解释力之不足。

参考文献

[1] 葛云松.《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J].中国法学,2010(03).

[2] 曹险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J].法学研究,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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