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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的角度看先秦儒家的义利观

2020-10-21王向民

大众科学·下旬 2020年2期

王向民

摘 要:理论界通常都认为,在义利关系的处理上,先秦儒家重义轻利。即使有人对此提出的反对的意见,其理由也不是十分的有力,本文拟从人格角度对重义轻利不等同于先秦儒家义利观提出新的论证。

关键词:人格;先秦儒家;义利观

重义轻利的一般意义是指重视道德的价值而轻视功利的价值,强调仁义道德而轻视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理论界通常都认为,在义利关系的处理上,先秦儒家重义轻利。即使有人对此提出的反对的意见,其理由也不是十分的有力,本文拟从人格角度对重义轻利不等同于先秦儒家义利观提出新的论证。

一、小人、君子和圣人对义利关系的处理

人格指人的道德品质。先秦儒家明显提及的人格有三种:小人,君子,圣人。先秦儒家往往将君子与小人并列,君子重义轻利,而小人唯利是图,不顾道义。以下是先秦儒家对这一问题看法:

“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1]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

“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3]

“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以。”[4]

“君子道其常,而小人计其功。”[5]

“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6]

那么圣人对于义利如何处理呢?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而圣乎,尧舜犹病诸。”[7]宋代邵雍对圣人的义利观有一注解:“义利兼忘者,唯圣人能之。”[8]儒家所标榜的尧舜周公就属于圣人,在义利问题上可谓大公无私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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