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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约车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

2020-10-21张晨巍毛樊林秦伟伟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3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网约车主体地位

张晨巍 毛樊林 秦伟伟

摘  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约车”这项新兴的出行方式应运而生,虽然“网约车”顺应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少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进行规制,“网约车”公司面临的风险几率陡增,产生纠纷后,承担责任的主体难以区分。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案例的角度展开分析,发现在当前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入手,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期望为我国关于网约车事故处理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责任;主体地位;民事责任

一、网约车概述

网约车是一种新兴起的客运工具类型,在操作上实现了点到点式的专业服务,既满足了大众多元化的需求,也使得客运压力得到一定缓解。到目前为止,网约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日常出行,是当今时代共享经济的重要代表。

网约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具体而言网约车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网约车服务依托互联网平台,首先与传统客运方式相比网约车服务需依托互联网车辆应用软件,通过提前预约可使乘客享受点到点的服务;其次网约车服务涉及多个服务主体。

二、网约车平台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和困境分析

(一)主体认定难

对于平台责任,存在连带责任或是雇主责任的差别认定,在支持平台需要承担责任的判决中,有一部分认定司机和平台是挂靠关系,也有一部分认定平台和驾驶员之间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涉及到关系的处理和认定,但是学术届和司法实践领域没有定论,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以及请求权认定上遭遇了难题。

(二)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不清晰,责任认定形式不统一

对于一类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需要明确法律关系概念下的主体、客体以及客观内容等要素,在法律关系确定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且对于主体的研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表面,而是应当考虑具体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去分析具体的法律主体应该是如何定义的,确定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能够帮助更好的从法律关系角度去分析网约车平台在案件当中的法律责任。

在多个案件中都体现出网约车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属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属于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其次,网约车平台在平台关系中提供了信息服务,也符合信息中介的表现形式。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运输服务提供者,与乘车订单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内容均由其制定,运输服务的质量、标准、保障等内容也由其制定和执行,相当于网约车平台是整个运输服务的牵头人以及实际管理人。

(三)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在很多案件中,虽然都是滴滴平台中司机、乘客、第三人以及平台之间的法律纠纷,但是在具体认定上却出现了差异性。并且在具体的案件中有生命安全纠纷也有合同纠纷。在具体的案情上,在合同纠纷中也存在差异,比如有由于欺诈行为,乘客要求返还车费并偿还具体损失的,也有驾驶员没有接揽乘客,但实际上显示订单完成的,也有司机羞辱乘客,损害乘客的个人名誉,乘客要求赔偿人身或者额财产损失的。

三、解决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的建议分析

(一)明确法律关系,找准各方主体定位

首先,按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首先需要有主体上的资格,并且存在具体的人格从属关系和劳动从属关系,在上文中提到,在互联网+出租车中的平台提供汽车的模式当中,平台和司机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在互联网+私家车模式下,司机和平台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其次,在《网约车管理办法》当中明确在平台和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平台是承运人。并且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平台抽取提成,并且为乘客开具发票,帮助乘客匹配司机等等,符合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在明确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更有利于分析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相关立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当前法律适用困难问题,首先与需要对立法中一些概念的处理和具体的条文进行解释。比如,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的关于由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难以解决网约车引起的各种问题,所以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引入该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在侵权责任法中第48条处增加一些司法解释来一一说明。比如对于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由于存在各种类型的交通工具,以及多种类型的责任主体,当前的法律还没有更新,所以,在保持法律稳定的前提下,可以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来为法院的具体行为作出指引,以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三)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

针对网约车侵权案件,网约车平台的地位一直存在差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网约车提供服务的不同的类型的角度予以区别。比如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司机的车辆倘若不是网络平台提供,或者网络平台仅仅和传统的出租车公司展开了合作,那么平台在这种情形下,仅仅是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在互联网+私家车的模式下,平台在法律关系中作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倘若乘客有过失,采用过失向低原则,以此来减轻平台的责任;对于平台方租赁车,由司机提供服务的模式下,由于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承担雇主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革命,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消费、网络支付 的产生,网约车业务也应运而生,“互联网 +”极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 便利,但是也由于一些法律上的不完善的问题,这些新事物也显示出其所具有的反面影响。因此急需从法律角度来探索解决问题的方式。本篇文章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网约车平台同消费者的關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探讨网约车平台在侵权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希望可以为具体的法律实践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  汪数辰. 浅析我国网约车的相关法律问题[J]. 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6).

[2]  王政. 简析我国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J]. 法制与经济,2017,000(006):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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