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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0-10-21罗志刚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9期

罗志刚

摘 要:当前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政策,二是家事审判制度立法不健全;三是缺乏专门的家事法庭、家事法官;四是缺席判决的滥用;五是当事人主义的普遍适用;六是未成年人利益未得到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家事审判;立法政策;家事法庭;家事法官;缺席判决;当事人主义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政策

通过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立法进行归集,大部分法律条文更多地规制在实体方面,而对于一些法律程序方面的立法相对欠缺,这既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政策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立法的影响所致,也与家事审判的实际密切相关。在具体运行中,家事纠纷的复杂性要求相应的法律规范更为细致,而过于严苛的法律程序则可能限制了家事审判的一些灵活性。

同时,笔者认为,家事案件通常具有独立的特性,通常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对其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等家事案件的基本属性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高度人身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而通常诉讼程序,主要是关于财产诉讼的程序,用以解决当事人因利益分配所引起的争议纠纷,对于家事案件并不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婚姻家庭中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大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夫妻分居的事实等,当事人很难像财产关系纠纷那样比较容易保留或获取相关的证据,很难笼统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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