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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解读预包装食品的命名原则

2020-10-15安然

中国食品 2020年18期
关键词:消费者标准

安然

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是在种类繁多的食品中,很多食品的名称“标新立异”,让人眼花撩乱。对于消费者来说,食品名称是了解食品本质和特点的首要途径,创意新颖的食品名称的确会对消费者购物产生导向作用,但一些打着“擦边球”的食品也带来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如何规避食品名称带来的风险,保证食品标签合规,是食品行业持续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预包装食品名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目前,与预包装食品名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此还包括一些产品的执行标准或有关食品分类的标准。

二、预包装食品命名的四个原则

预包装食品命名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可以使用国标、行标、地标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二是通俗,不误导消费者;三是可以标明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四是醒目,方便识别。例如,食品名称:蛋白饮料,使用标准名称作为食品名称;食品名称:XXX饮料(蛋白饮料),在食品名称后标注食品标准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名称如果是“地区俚语名称”、“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明确,属性名称是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应能充分说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可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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