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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兼议民法典时代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的必要性

2020-09-28陈爱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程序

陈爱武

一、引 言

离婚等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因为它不仅通常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等情感联系的家庭亲人之间,而且其中伦理因素、感情因素和理智因素相互纠缠并存,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得十分复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很难仅仅依据法律规定简单作出谁是谁非的判断。

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的时间里,我国应对婚姻家事纠纷一直采取经验型审判方式,以调解为主。这基本能够满足该类纠纷的化解需求。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逐渐显现出无法适应纠纷化解现实需求的局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不够,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看作私人领域,不够重视;二是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这使得很多离婚案件仅凭当事人表面意见就确定判决离婚的审判方向,并把审理中心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很少过问。客观来说,由于婚姻出现危机不能得到及时调解,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究其原因,虽与多年来我国社会建设中

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强调不够有关,但与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重裁轻判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也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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