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的解释困境及其进路
2020-02-25杨国华
杨国华
2019年6月17日,WTO网站发布了一条消息,称“欧盟价格比较方法案”(DS516,EU—PriceComparisonMethodologies)专家组收到中国关于中止工作的请求;专家组同意该请求,中止其工作。(1)参见WTO文件:WT/DS 516/13。2016年12月12日,中国起诉欧盟(和美国),认为其法律中有关反倾销调查中确定“非市场经济”正常价值的规定不符合WTO相关规则。(2)起诉欧盟,参见WTO文件:WT/DS 516/1。起诉美国,参见WTO文件:WT/DS 515/1。起诉美国停留在磋商阶段,中国没有要求成立专家组,案件信息,载“WTO网”,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15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22日。专家组中止工作,意味着本案可能最终不会做出裁决,(3)WTO“诉讼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第12条第12款规定,经起诉方请求,专家组可以随时暂停工作,但是超过12个月专家组权限即消失。DSU文本,载“WTO网”,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8-dsu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22日。从而避免了一场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当性的危机。然而,此案前后所引发的“非市场经济条款”解释的争论,却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问题产生的文本:《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2001年中国加入WTO的时候,在详细记载了WTO成员,特别是中国权利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反倾销调查机关可以不使用中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4)倾销是指出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正常价值),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倾销所采取的加征关税行为。一般情况下,确定是否倾销,是将出口价格与国内价格进行比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与国内价格进行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