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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改革路径研究

2020-09-21李委玲

新丝路(下旬) 2020年8期

摘 要:审判委员会是凭借“集体智慧优于个人智慧”的观念及程序来保障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质量,自设立至今审判委员会在遏制法官滥用权力、保障人权、保障政治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司改的深化,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非亲历性和不可追责性等固有缺陷日益突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责任制的落实。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审判委员会的改革过程中,就审判委员会的固有缺陷等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改革建议或措施。如何调整审判委员会职能,使审判及其责任回归司法规律,也是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回应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审判委员会

一、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职能演变

1.历史沿革

我国的审判委员会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1932年6月9日,苏维埃共和国政府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其中的第7条规定:“省、县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在陕甘宁地区各县得以开展并发展起来,这是审判委员会的雏形。[1]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条例》颁布实施,裁判委员会演变成为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1948年1月1日《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颁布,其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该条例首次正式在立法上使用“审判委员会”这一名称。[2]此“审判委员会”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并掌管司法决定权与现行审判委员会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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