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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2020-09-10韦晓萍武兰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

韦晓萍 武兰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进入大众的生活,舆论监督成为司法审判监督的一股重要的力量,这一方面促进了司法审判的继续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却有一部分涉诉舆论逐渐演变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审判”。本文分析网络媒体的特点,提出减少网络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监督

1.网络媒体对热点案件产生影响

2020年4月,各大网络媒体报道出“鲍某某性侵养女案”迅速抓住网民的眼球,网民在新浪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上质疑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开始攻击我国的司法系统。直到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出调查结果,网民们才发现自己的言论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前被某些媒体带偏了,网民们纷纷表示被“打脸”。自从网络媒体登上大众传播的舞台上后,便迅速地占领了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大部分位置,为群众的监督工作增添了新生力量,在我国大陆地区,新浪微博对网民的影响力也是与日俱增,但是近年来,以网民为主体掀起了一股疯狂的“舆论审判”之风气,网络舆论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为头衔,对一部分涉诉案件发表想法和建议,给审判法官以舆论压力,甚至出现了法院审判为了顺应强大的舆论攻势而改判的情形,如2002年的“刘涌案”[1]、2006的“许霆案”[2]等。

隨着近几年来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已经迈步进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发达的社会网络信息资讯已经影响并开始改变着整个社会生活方式及人类生活的方式,并且是主导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思想、思潮,信息传播和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和舆论力量。

2.网络舆论的特点

2.1网民群体的松散性

网民的受教育状况良莠不齐,组成网络舆论声音的群体也是多样的,且层次丰富。网民的发言基本都是匿名,组成网络舆论的群体又是松散的,如果有人在网站上发布一个帖子,就会有不同的人自发地进行回应,回应的人数一多,就形成了一种舆论。互联网络传播速度极快,于是这种舆论可以随时展开和蔓延,瞬息之间就可以如暴风骤雨袭来,也可能在沸腾过后各自消散。即使某些网民的言论触犯了法律,追究起来也是比较耗费司法资源。从近几起追究传播不实言论网民的法律责任来看,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由于网民违法犯罪成本低,从根本上清除这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比较困难。

2.2发表言论的自由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世界,网络对所有人开放,在这里公民言论自由权也可以在网络上得以充分地体现。网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几乎到了无话不说的地步,这种自由言论解放了网民的权利,但是如果传播的是谣言,那么带来的不利后果也是不可估量,尤其是当谣言上升到攻击司法系统时,势必对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影响。

2.3意见发表的盲目性

网络世界可以把一切问题放大,即使事情没有那么严重,也有可能引起人们的义愤填膺,越来越多的网名的关注。比如某一网民在网站上发布信息,但这一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其他网民是否进行核实很难说,他们对这一信息进行评价,很有可能是建立在一种不真实、不全面的基础上来发表意见,再加上网民受教育程度参差不及,这就决定了他们所产生的思想和意识,具有盲目性,甚至很偏激,而这种盲目性和偏激性被媒体精英或强势政治利用的情况往往很容易发生。当舆论的漩涡越来越大时,真相往往就被掩盖了,司法审判做出来时,可能与网民的预期不一样,进一步引起民愤。

3.减少网络媒体对司法审判影响的几点建议

虽然网络舆论的松散性、自由性和盲目性是它与生俱来的弱点,由网络舆论为代表的民意有可能给司法审判的工作带来困扰,网络舆论可以监督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等的主体,可以平等地检举、举报、揭露司法权滥用的行为,对于规范司法活动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能及时高效地体现民意。利用好网络媒体这把双刃剑,能够促进审法审判的发展。

3.1对于热点案事件理性处理

由于互联网络的加入,舆论监督的影响力逐渐加大,甚至演变为“舆论审判”,影响法官独立判案的思考能力以及司法活动的进行。对于一些热点案事件,尤其是引起民愤的案件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理性处理,万不可为了顺从网民的意愿作出不符合法律的处理。

3.2发挥好官方媒体的作用

针对网络传媒的特点,司法机统要具有相应的应变能力。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主要抓住受众的社会心理,找出新颖、个性、奇特、重大、复杂的具有轰动效应的案件来进行大幅度报道,以吸引受众的眼球,形成一段时间的舆论热点。有些不良媒体为了点击率来牟取经济利益,有可能会片面渲染甚至妄加评论某些法律案件,吸引了大量的网民的理解、支持与认同,形成一股舆论力量,进而给审判法官无形施压。这个时候官方媒体要反应迅速,在热点事件发酵之前依据法律规定及时介入调查,依法办理案件。

3.3对传播不实言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网上发言者多是匿名的,对于一些传播谣言的,有些甚至是水军。尽管网络舆论一方面起了监督作用,促进了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改进和发展起到了催化剂作用,并且有助于法院更顺利地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舆论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涉诉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受到干扰,甚至会造成先于司法程序而被社会“判决”的局面,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不利于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困境。我们国家是法治国家,任何案件都必须依法审理,在未经法院审理之前,任何个人和团体关于案件的不实言论,对当事人都是一种伤害,尤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对司法审判的攻击,因此对传播不实言论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释:

[1]“刘涌案”:刘涌,是轰动全国的沈阳特大黑势力团伙案的“黑道霸主”,2002年4月17日一审被判处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改判死缓。判决结果披露以后,舆论大哗,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民意,再审“刘涌案件”,于2003年12月22日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2]“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作者简介:

韦晓萍(1988.9-),女,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汉族,安徽临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民法)。

武兰(1990.2-),女,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汉族,甘肃张掖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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