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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政策下土地承包权的再确认

2020-09-02姜红利宋宗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姜红利 宋宗宇

修回日期:2019-06-11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立项课题“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 18VSJ061)

作者简介:姜红利(1988—),女,安徽阜阳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Email:jhlsmile@126.com;宋宗宇(1968—),男,四川达州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摘要: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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