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保护
2017-01-09杨仕兵魏雪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杨仕兵+魏雪
摘要:“三权分置”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提供了可能,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后转化为农民股东,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存在种种差异。农民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使其股东权在出资评估、表决权行使、利润分配、退出机制以及破产清算中易受侵害。经营权入股应当是债权入股。实践中,对经营权作价时应参考农用地评价体系,并应在农地股有限公司合理分配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同时,农民股东的利润分配应以累计参加优先股计算,此外,应建立以优先购买权和失地农业保险为基础的破产清算制度,以实现对农民股东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股东权;非农民股东权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6)06-0045-06
中国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分散的、超小规模的小农户家庭经营模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造成细碎化经营。[1]这严重限制了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阻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及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指明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之格局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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