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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决狱”中的舆论监督

2020-09-02杨蕊

现代交际 2020年13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摘要:自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有助于公民尊重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但由于权威性与可靠性不足,往往容易导致舆论监督走向“舆论审判”,这种现象可称为“微信决狱”。从“微信决狱”的视角出发,阐述以“微信决狱”为代表的自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分析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存在的原因、对司法监督的影响,明确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进行完善,更好地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与司法独立和公正形成积极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微信决狱”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3-0067-02

近几年,有诸多案件都是当事人在现实中难以解决而事件经网络发酵后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继而推动司法机关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将结果公之于众。这种通过网络实现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我国司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同样也要将这种舆论监督控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从目前的各种现象来看,网络的有些监督有违案件事实的真相,个别人通过散播谣言吸引公众关注,引导舆论走向,严重影响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本文针对“微信决狱”,分析了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原因,以及这种舆论监督方式的利弊,在发挥各种自媒体网络舆论监督优势的同时,加强对这种监督方式的法律规制,最终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督。

一、以“微信决狱”为代表的舆论监督

回顾近几年的热点法律事件,几乎都经过了事件发生、媒体关注、媒体深度报道从而引起社会公众重点关注这一系列过程。相较传统的报刊,自媒体具有传播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发布信息更加平民化等一系列特点,使得以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在热点法律事件的传播与发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在通过自媒体了解热点法律事件基本情况的同时,再通过自媒体平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情感,制造出强烈的社会舆论,这种现象可称之为“微信决狱”。所谓“微信决狱”,是利用类似“微信”一样的自媒体平台对于热点法律事件持续关注,对司法裁判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个影响是具有双面性的。一方面,自媒体凭借其时效性,促使司法机关做出有助于稳定民心且兼顾公平的司法行动,引导人民尊重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其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而且容易由舆论监督转向“舆论审判”[1],即通过一些试图干预司法公正、谋求法外利益的情形来影响审判人员的情感,甚至影响案件的判决,对司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微信决狱”现象的深层次原因

公民进行舆论监督,既表达了民众对于舆论监督的内在诉求,也反映了对于司法审判进行监督的客观要求[2]。然而很多情况下,以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所形成的巨大影响力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独立。“微信决狱”现象的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

1.公民价值观与审判结果之间的直接冲突

每位公民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观,指导着公民本人的社会实践和行为模式。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实施,旧法的修订也逐步加快,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也在不断调整。但因公民的法律接受程度不同,使得公民的价值观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一定错位。在具体发生某一热点法律事件时,这种个人价值观与法律审判结果的直接冲突便直接爆发出来,引起个人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意见与评论,当这种意见和评论引起足够多的人的认同与关注时,形成舆论。这种舆论虽起于毫末,却容易如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

2.传统官方媒体在涉案信息公开方面存在滞后性

一直以来,基于以下两种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涉案信息的公开相对滞后。首先,作为公民监督刑事司法活动的工具之一,传统官方媒体信息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都比较单一,最常见的就是公告、通知等方式,且所用语言比较官方、客观、简练,传统官媒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分析相对滞后,与自媒体平民化、个性化、互动性强的特点相比,不易引起公众的重视。其次,对于公开相关涉案信息,有些案件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有回避态度,导致了传统官方媒体信息公开滞后。近年来,由于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对审判人员起到很大的约束震慑作用,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涉案信息的公开变得非常敏感,传统媒体和官方媒体被动获得的涉案信息存在滞后性。而以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體则由于“人人都是新闻人”的特点活跃起来,及时满足了公众的好奇心。

3.自媒体规范管理不规范且非理性特征明显

自媒体作为新兴的媒体形式,在规范管理领域尚不完善,在具体事务的认定处理上还存在很大分歧。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编辑、网评管家代替传统的报刊编辑决定一篇文章的生死存废,而其标准往往是模糊且不公开的,这种不确定性无疑影响了舆论监督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自媒体舆论监督的非理性特征十分明显,强调主观性。自媒体在监督司法领域无论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面对热点事件往往不是根据实际调查,而是仅凭主观判断便在媒介上发言发声,甚至会对以暴制暴、血亲复仇等与现代法治背道相驰的事件进行渲染。这些非理性的舆论声音会给司法裁判的独立进行带来很大影响。

三、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合理性

1.实现和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自媒体时代的公众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公众保障自身言论自由,实现公众知情权和行使宪法权利的一种方式。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言论自由及批评建议权,要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是一种快捷有效的方式[3]。如“掏鸟窝案”,此案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作为对此事的回应,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在自媒体和官方微博发布此案的情况通报,阐明案情的来龙去脉,及时回应了舆论热点。同时,以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也通过各种形式证明了被告长期从事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这些都是公民在社会事务中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践行。

2.自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以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上,每一个用户都可以阐述观点、发表见解,不受职业、阶层、学历的限制,用户可以自发在自媒体平台上曝光社会上不合理的现象。自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占据信息发布者角色的格局,使普通民众也能参与到传播活动中来,进而形成了一种以民众为主体的舆论监督模式。由此可见,自媒体监督能力更加强大[4]。依托互联网建立的自媒体平台能够令用户摆脱时间、空间限制,随时随地参与到信息传播和话题讨论中来。同时,自媒体平台的传播速度超越了传统媒体,使得经由自媒体的舆论监督更具时效性[5]。因此,自媒体监督具有超越了传统媒体的方面,在监督能力和影响力上更胜一筹。

四、对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规范

在公众参与的舆论监督逐渐成为主要监督方式之一的背景下,应该将自媒体作为独立的个体,围绕其独有的特性进行探讨。一方面,自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必须保障其实施的活力和高效;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较之传统的社会监督需要更加灵活的规范措施。

1.规范舆论监督的原则底线

自媒体的监督者来自全国各地,由于自媒体监督人员素质的不同,对于具体监督的内容、质量当然也不同。司法监督有其特殊性,但不能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形式,不能以监督权的名义进行司法破坏。具体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应根据司法进程而相应调整。对尚未审判的案件,自媒体舆论监督应着重对案件事实进行监督与追踪,避免出现引导性的言辞和表述,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判决。对已判决的案件,自媒体舆论监督应注重案件审理结果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对审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将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牢牢地限制在事实领域。

2.保障舆论监督的有效活力

自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呈现出高效、灵活、及时等特点,因此,保障其监督活力不受影响是规范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首要任务。第一,确保舆论监督的规范措施快速有效。基于其及时性的特点,对于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规范,原则上要尽可能地实现快速规范,减少程序设置,保证监督内容,从而在实现规范目的的情况下保证自媒体监督的活力。第二,确保公民监督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妨碍时获得救济的权利。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言论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极容易来自各方主体的侵害与阻碍,如禁言或者封号等的滥用必然会导致对公民监督权甚至言论自由权的损害。因此,必须明确监督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3.促进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促进自媒体的良性发展,既体现在自媒体的素质要求中,也需要官方媒体与自媒体的优势互补。第一,提高自媒体参与者的素质是使自媒体监督走向良性发展的前提,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作为舆论监督过程的参与者,其权利是发表自己的意見观点,其义务是合理合法地使用该权利。自媒体的舆论监督不等同于自媒体审判,尤其在“微信决狱”类的自媒体舆论监督上要明确这一点。自媒体监督本质上是一种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监督,更不是司法审判,不能用自媒体监督的姿态来要求司法监督和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第二,促进自媒体的良性发展需要传统官方媒体与自媒体优势互补。由于自媒体参与者往往不能全局、深度地观察社会事件,因此其带有片面性、局限性的弊端。同等情况下,传统媒体的思考更理性、更深入,报道的相关信息更权威,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从而促进自媒体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五、结语

综上,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兴起是整个时代的趋势,必将深刻地影响我们每一个人,自媒体监督的广泛运用不仅会打破旧有的司法监督的藩篱,也会对司法监督的变革产生相当积极的影响。同时,自媒体监督的兴起不仅打破了监督的身份限制,同时也带来了新生事物的无序性。因此,对于自媒体监督的规范和引导不可或缺。只有这样,舆论自由才会被充分尊重,才能与司法独立和公正形成积极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时金阳,岳华范.由“媒介审判”困境带来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6(21):22-24.

[2]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5-10.

[3]梁平,张蓓蓓.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基于当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研究[J].河北法学,2012,30(3):45-51.

[4]石莹.新媒体传播中的“蝴蝶效应”及其对策探讨[J].新闻研究导刊,2015,6(17):211-212.

[5]张夏力.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管理的创新路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5,33(6):87-90.

责任编辑:赵慧敏

[作者简介]杨蕊,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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