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交还请求权立法之完善
2020-08-26孟晓丽
安徽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儿童
孟晓丽
(1.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阜阳师范大学 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阜阳 236000)
未成年人寄托着民族的希望,决定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未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之一。通常情况下,家庭是儿童最适宜的成长环境,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力量,但随着儿童父母之间伴侣关系的终结,从“伴侣+父母”的双重关系范式转变为“父母”的单一亲子关系后,关于子女的争夺之战也就拉开帷幕,原来温馨的儿童成长环境悄然裂变成“世界上最残忍的偷盗” 即家庭诱拐的案发地,对儿童造成伤害。在大多数国家,一旦诱拐案件发生,拥有监护权或亲权的父母一方可诉请交还子女。我国子女本位的亲子法理念中,父母离婚时,儿童保护模式经历了由“谁有权享有监护权”到“谁拥有监护权对子女最有利”的发展变化。双方都希望陪伴孩子情形下,诱拐已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威胁。从权利角度剖释,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子女返还?要回答此问题,首先需要确定监护权的范畴,界定交还子女权的属性。
1 问题的提出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而子女往往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这种双方抚养、单方监护范式下,子女居住安置会因另一方父母的“绑架”“诱拐”而打乱。随着跨国婚姻普遍、离异事件增多,探望权人因不满足于短期探视,常常利用探视机会,未经对方同意将儿童迁移或滞留于儿童经常居所地以外的国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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