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2020-08-01赵学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赵学敏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新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保障社会安定有序(1)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http://cpc.people.com.cn/n1/2020/0205/c64094-31572943.html.。疫情防控工作也是对刑事法治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与作用发挥的一次大考,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法规制成为需要我们深刻思考的法治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
(一)妨害新冠肺炎防治行为之刑事规范二重性
我国《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规制的传染病类型为甲类传染病。新冠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虽然实践中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但按照刑法基本原则,法律未作出修订之前,其仍然无法直接作为《刑法》第330条之规制对象。为保障“战疫”工作适用法律的统一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妨害新冠肺炎防控行为按照具体情形可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或第330条予以规制(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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