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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

2020-07-28单豪锋罗穗莲梁馨元张元何柳群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预防现状

单豪锋 罗穗莲 梁馨元 张元 何柳群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现状 预防

基金项目:广东培正学院2019-2020学年学生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pzxk1920a016);广东培正学院2019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077)。

作者简介:单豪锋、罗穗莲,广东培正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梁馨元,广东培正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审计学;张元、何柳群,广东培正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15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事件时不时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的版面,并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但更多的性侵幼童案件因为性侵者身份普通、受害儿童身份普通,却没得到太多关注。数不胜数的猥亵儿童案件浮现在人们眼前,刺痛着人们的神经,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猥亵儿童罪的立法现状及犯罪特征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没有对猥亵儿童罪单列罪,仅被列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第3款罪状。该条规定对于哪些行为构成猥亵儿童并没有明确具体列举,同时对于加重情节的规定较为单一,只有两个量刑档次。由于可见,我国对猥亵儿童犯罪的立法重视和犯罪打击力度较薄弱,难以与现在的高发犯罪相对应。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且对于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根据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中第25条首次予以明确,对特殊身份犯罪主体酌定从严处罚情节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设定。[1]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儿童的(身心)健康权,主要体现在严重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法益。猥亵儿童犯罪行为除了对儿童身体会造成严重伤害之外,对儿童对心理伤害更是不言而喻。儿童作为身心发育都处于成长成熟期的一类特殊群体,应当受法律更周全的保护。行为人对儿童实施的猥亵侵犯行为,对儿童今后的身心成长所造成的伤害和阴影是无法估量和想象的。

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主观上不需要以满足行为人的性刺激和性快感为要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否要求必须以满足其性刺激和性快感为目的,在学术讨论上存在较大分歧,但从我国司法实务和具体判例来看,已经很少使用“为追求性满足、性刺激”为判决理由。故本文不再赘述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学理分歧。

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从传统意义上讲,主要是实施了猥亵行为。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知识的欠缺,法律并不要求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儿童行为。换句话讲,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条本款规定的犯罪。[2]但是对于猥亵这一词的外延理解,例如新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频发,随着现代社会的加快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及时更新并加以解释完善。

二、猥亵儿童罪的司法现状

(一)司法认定存在证据少、证明难的困境

大多数的儿童在猥亵发生时,并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到行为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猥亵的儿童在日后的学习过程中才渐渐反应过来当时发生了猥亵的事实。有些被害儿童对犯罪嫌疑人的猥亵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误认为是与其玩耍的方式,甚至是“爱意”的表达,所以没有告知其监护人,导致重要证据消失;有些儿童遭受侵害后,其监护人出于要面子、害被报复等原因,不愿揭露侵害事实,更不可能主动保存证据;更有甚者,嫌疑人是被害儿童的父母、近亲属或其他拥有特殊身份的人,儿童因害怕心理或受胁迫而无法报案,证据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基于种种原因,猥亵儿童的案件极少在侵害行为发生后被立刻发现。儿童作为目击证人,由于认识水平的限制,其言词证据准确性较低,案发之后可能无法准确叙述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遗漏或歪曲案件事实。大多数猥亵儿童的案件都发生在隐蔽的场所,也就意味着难以找到相关证人,由于猥亵行为的特殊性也难以留下物证,这使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很容易成为“孤证”进而无法采信。同时言词证据本身具有主观性强、不稳定的特征,客观性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主观方面包括证人的认识能力,当事人的私心等,客观因素比如案件事实发生时的环境等。

(二)司法对新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认定较为困难

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魔爪”伸向了儿童。但由于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具有许多相比传统猥亵儿童犯罪不具有的特点,并且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还未跟上时代步伐,这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种新型犯罪案件带来许多困扰和挑战。例如,行为人以好友身份通过QQ或微信等平台给14周岁以下的儿童发送示爱信息,可否构成此种犯罪?能否将互联网直播平台认定为“公共场合”?在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对猥亵一词的外延理解和语义解释我国做得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这类新型犯罪,如何在语言解释和法律实践适用这两者中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是正确处理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的关键。

(三)司法打击力度不严

对于猥亵儿童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没有单独设置罪名,而是在《刑法》第237条中进行了统一规定。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了猥亵多名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等,应依法从严惩处,但是如何从严,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同时,猥亵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相比较我国其他有关性犯罪的规定,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可见我国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司法惩处力度不足,猥亵儿童犯罪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三、猥亵儿童罪的防范

(一)推动我国关于猥亵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证明模式的转型

在实践中发现,由于受害人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使其无法对整个案发过程进行清晰、全面、有逻辑的陈述,并且受制于被害人未成年人的身份,其所提供的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本身就受影响。大多数猥亵儿童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所以极难找到其他种类的证据进行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上原因导致即使被害人报案也因为难以达到证明标准,所以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可见司法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自然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我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传统印证证明模式貌似已经难以满足司法实务中的需要,这严重阻碍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对犯罪的惩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适当参考英美法系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经验借鉴自由心证模式,适当放宽证据证明难度,降低受害者陈述可采性的证明难度,从而形成内心确信,以缓解我国目前关于此类案件固定证据的难度。由于被害人相对于行为人是弱势群体,其举证能力微弱,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由被告适当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给被告施加举证责任上的压力;当然也必须慎用,以避免权利滥用。

(二)确立有效具体的预防性措施

刑罚的作用有二,一是惩戒,二是震慑。但是在现有的刑法规则中,除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事后刑之外,没有其他有效的预防性法律措施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因此,建立有效的预防性措施来防范猥亵儿童等性侵行为的发生是非常有必要的。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施相关措施,例如,“化学阉割”是一种以保护儿童为主的防范措施,主要具有以下三个功能:(1)作为一种治疗方式,以抑制其性冲动;(2)作为替代惩罚,如果自愿选择“化学阉割”,则犯人可以获得缓刑或减刑奖励;(3)作为预防措施,“化学阉割”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罪犯在犯罪前会考虑严重的后果,可以有效防止再犯可能性。除此之外,“化学阉割”还可以与其他预防性措施结合起来使用,例如,将要从监狱中刑满释放出来的犯人被配上电子追踪器,以此建立完整具体的预防性措施机制来降低初犯以及再犯可能性。同时,基于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对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应该结合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综合评估,确定对其的刑罚。建立何种有效具体的预防性措施机制,在今后立法研究上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三)启动国家多部门跨专业联动合作构建儿童保护机制

儿童的阳光成長,需要社会各方的呵护和保障。近年来通过媒体报道的猥亵儿童案件可看出,此类案件的数量是在逐年增加的,如何才能让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已然成为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重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预防为主,做好预防工作。为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加强社会监督,尤其是注重媒体的监督作用,适当将监控摄像头增设在公园、游乐场、学校等人群密集且未成年人出现频率高的场所,让那些伸向儿童的魔爪无处可藏,也有利于猥亵儿童案件的证据认定。同时,当地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也要积极履行职责,联动合作,加大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多部门跨专业构建完整的儿童保护机制。

四、结语

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受到过侵害的儿童,往往会因为童年受到的伤害过于沉重,大多数很难再像其他的同龄人那般正常地健康成长。他们的内心深处的阴影和羞耻感,无论怎么努力都难以治愈。因此,为了尽可能避免儿童屡遭猥亵的悲剧发生,应立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立法现状,通过推动我国关于猥亵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证明模式的转型,建立有效具体的预防性措施机制以及启动国家多部门跨专业联动合作构建儿童保护机制,以期发挥刑法保护机能和规范功效,推动刑法对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曾秀秀.猥亵儿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D].昆明理工大学,2019.

[2]朱晓玲.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DB/OL].(2018-11-10)https://mip.64365.com/answer/ 1431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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