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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退庭行为下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

2020-07-06陈雨珊

青年生活 2020年16期
关键词:委托人庭审被告人

陈雨珊

律师退庭行为一般是指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退出法庭的行为,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律师退庭的案件,2015年1月4日,在惠州市中级人民公开审理黄萍等1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等罪一案时,出现了被告人的几名律师集体退庭的情况,理由是法院对于非法证據的排除、申请证人出庭和回避的请求都予以拒绝。[1]2017 年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的律师党琳山在法院阶段阅卷后向杭州中院提交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鉴定等三份申请。而在庭前会议中,法庭在征求公诉人意见后对以上申请全部不予准许,且没有任何诸如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其他的救济措施。

我们知道,根据律师职业伦理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律师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完成委托人代理事项等义务,如果一个律师在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为其辩护时选择退出法庭,根据上述案件实践的情况来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种行为属于拒绝辩护,而根据《律师法》第32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那么律师退庭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呢?

律师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即对律师从事法律活动的职业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考量,主要指的是律师从业需要遵守的规则与道德准则,如国家法律规定中对于律师从业的规制,以及一些从业惯例、礼仪礼节等内容。

支持律师退庭行为属于违反律师职业伦理道德的观点中,主要就律师退庭后诉讼过程无法进行而进行批判,其观点认为:律师辩护的作用之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庭撒手而去,无人来为被告继续辩护,被告程序性权利因律师退庭彻底被损害,接下来,没有律师辩护的庭审过程,极有可能影响法庭的实体审判和判决结果,“是一种自私的行为”。[3]退庭直接影响被告的辩护权,是对委托辩护契约的违背;且这种“不合作”不利于修复法官与律师关系,本质上是以一种违反程序的方式捍卫程序公正,本身也是不正义的。还有人认为 “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是种失职,而非一种律师权利的表现。如果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原则上可以向律协反映,向同级、上一级检察院控告和申诉,也可以当庭提出异议,如果法官不允许律师的请求,可申请复议,如复议后法官仍然不同意,这时必须尊重法院的决定,可以把异议要求法庭记录下来,在庭后向同级检察院去申诉、控告,或者把当庭记录下来的异议作为将来上诉的理由。”[4]

而笔者认为,律师退庭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归结于法庭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我国在大陆法系的影响下,实行的是法院职权主义,在这种模式下,法官在法庭中占主导地位,积极主动地主持、干预着庭审的每一个环节,而这种干预有可能是违法的,而且,法官在庭审干预时有时候会过度操纵和控制诉讼程序的进行,原本控辩审三角关系容易失去平衡,律师既要与控方对抗,也有可能与法官对抗。前者合理合法,而后者则是我国当前诉讼模式的弊端之一。要解决律师退庭问题,前提是处理好律师在法庭中的地位问题。在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律师和司法系统虽然是同一个职业体,但相互之间缺少尊重和沟通。因此要处理好律师退庭的关系,律师和司法系统之间应当增进交流,相互尊重,尤其是司法系统一方应当尊重律师这个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我国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法条中,不难发现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问题是被提及最多的条文,如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也有与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相应的条文。究其原因,首先,在律师的工作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诉讼代理人等都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其次,在法条中也不断提到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事项,且要为当事人的隐私等信息进行保密。因此,在我国,判断律师退庭行为是否违反职业伦理应当重点就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

在已经发生的各种律师主动退庭案件中,律师退庭的本意都是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防止受到法院的不公正审判,其对立的是法院和法官,而不是委托人,对于委托人而言,律师的这种行为中止了庭审,使得自己有着更充分的时间准备,应当是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律师退庭行为的态度并不是对委托人的一种失职,反而是尽职尽责的表现。而反对的观点认为律师退庭是一种“自私”的行为,显然是站在法院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律师退庭确实增加了法院在审理中的程序,但是对于保障委托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律师反而是一种“无私”的行为,因为律师退庭保护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而律师所要承受的后果是被法院禁止参加下一次的庭审甚至通过律协剥夺该律师的执业资格。近来,出现了法院对律师行为进行评判的事件,福州中院在致函省司法厅的文件中称:在该院审理的某起副部级国企高管受贿专案中,司法厅指派的两名辩护律师“始终尽职尽责,依法理性辩护职责,同时还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审判机关做好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对专案公正高效稳妥审结进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姚某某律师,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5]试想,如果律师对法官言听计从,即使法官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不做出任何表示,最后法院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律师是否又遵守了律师职业伦理呢?

最后,律师退庭也实属无奈之举,认为律师退庭属于失职行为的观点提出,律师可以通过庭后向律协反映,向同级、上一级检察院控告和申诉,申请复议等,这种手段看似合理,但是在庭审中对于委托人的权利就无法保护。在我国,庭审中法官占主导地位,如果法官作出了不公平的判决或者违法行为,在庭审中并没有很好的手段加以制约,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审判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水平。因此,笔者认为律师退庭行为是当前无法对法官进行制约的一种无奈之举,并非一种失职行为,不是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参见https://news.sina.cn/gn/2015-01-12/detail-iavxeafr9846964.dhtml?from=mbaidu&stun=.

[2]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参见 http://blog.voc.com.cn/blog_showone_type_blog_id_915570_p_1.html.

[4]参见傅达林,《律师集体退庭为何不应提倡》,《检查日报》2015 年第 7 期.

[5]参见 http://m.sohu.com/a/256656076_9996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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