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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之有效:从业务技巧评交叉询问

2020-06-12刘卫东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8期
关键词:控方辩护人证言

刘卫东

最近,“交叉询问”因某些案件成为律师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规则,是与直接询问(或者称主询问)相对应的一套规则。直接询问是指申请证人作证的一方对证人以开放式问题进行的询问,不得进行诱导式询问,仅向法庭阐明证人所感知的事实并取得当庭证言;交叉询问则是指直接询问结束后,另一方对证人进行的询问。

在交叉询问时不限制诱导性询问和封闭式问题,旨在揭露证人证言的矛盾和不真实之处,或者挖掘新的证言。经过交叉询问后,法官根据证人当庭的表现和证言的内容对案件事实做出相应的判断。

他山之石:两大法系中“交叉询问”的制度借鉴

目前,这一规则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和日本在诉讼法中也对交叉询问作出了规定。我国诉讼法本身并没有对交叉询问进行单独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确立了交叉询问的制度。但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交叉询问。

首先,证人出庭不是证人提供证言的唯一方式,反而证言笔录才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主要方式。证言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我国证据体系中言辞证据的最主要形式,当庭证言并不具有绝对优先于笔录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也仅是规定对出庭的证人,其之前的证言笔录“一般”不再出示。即使出庭,仍然采信证言笔录的情形也不少见。因此在我国的庭审规则下,必须考虑书面证言的存在。

其次,作为交叉询问的前提——证人出庭,在我国并不普遍,也不是证人证言得到采信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也仅是规定只有法院认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才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这一规定并没有有效解决我国证人出庭率低下的问题。审判经常没有对于“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的环节,通常只有委托辩护的被告人和必须出庭的同案被告人能够成为律师发问的对象。

第三,诉讼中能够出庭的证人通常是经申请后法院同意或者法院径自依职权通知出庭,也就是说证人有时并不区分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对证人进行询问的顺序由法官决定,法官自身也参与对证人的询问。加之法庭发问一律禁止诱导发问,因此难以区分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最后,我们也看到,《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了“证人出庭后,先由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控辩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很显然,这项规定可以视为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创新性落地。

因为庭审规则的不同,在此之前,我们通常都是以“庭审发问”代替“交叉询问”来讨论相关问题。近年来,随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许多知名学者不断发声提倡证人出庭的常态化,证人出庭率提高,交叉询问等问题的讨论热度不断上升,而近期的一些热点案件更是让这一问题或者说“庭审”本身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以后诉讼律师的庭审表现将更为客户关注、重视。

对比分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发问思路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 作者供图

我国民商事诉讼审判、仲裁的询问规则相对完备,法官、仲裁员也更愿意通过庭审来获得裁判依据。因此,“直接和言词规则”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得比较好,法院通常都会以证人(包括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证言、陈述为依据来认定事实。

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很多案件的地域跨度比较大,证人出庭的难度很高,基本上除了与诉讼结果密切相关的当事人以外,也很少有第三方的证人出庭。

尽管如此,由于民事诉讼领域存在“自认”和相对宽松的认证规则,尤其是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正案施行以后,自认的情形增加,当事人不出庭的后果更为严重。交叉询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拥有优秀交叉询问能力的律师也能够帮助委托人更好地应对交叉询问。

同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受限于取证能力和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并不会如刑事诉讼一样全面、具体。很多与案件有关、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并不会出现在双方交换的证据中,这也使得交叉询问的重要性更为显著。

但是,基本的发问思路和方式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将对方当事人当作控方证人看待即可,至于如何应对交叉询问也要看对方律师的水平而定,不好一概而论。

当然,本文讨论的重点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交叉询问”。但了解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背景下“交叉询问”的异同,对律师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庭审发问将大有裨益。

有备无患:交叉询问与庭审发问的事前准备

显然,庭审发问、交叉询问有律师即兴发挥的部分,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的思维、反应能力也是有极限的,无论律师的智商有多高,庭审前对发问进行充分的准备也是必须的。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下,庭审无论多么实质化,也不会取代案卷的重要性。由于实行案卷全面移送法院的制度,审判法官对案卷中的证据以及案件事实情况是有先入为主印象的。当庭证言不被采信,反而采信案卷中证言笔录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因此阅卷仍是重中之重。

其次,要在确定辩护思路之后,根据辩护思路确定发问思路,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围绕辩点进行发问。确定而清晰的发问会给人留下更深印象,而且也能有效限制不利情况的出现。另外,由于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的不可控性,要提前做好预案。刑辩团队内部事先预演庭审发问过程也是很直观、有效的准备方式。

第三,不要被案卷束缚。案卷所展现的事实并不是全部,发问并不一定非得局限于案卷中提及的事实问题。比如,要对证人资格的问题进行发问,往往必须调查、了解案卷外的事实情况。

最后,交叉询问与直接询问的区别是允许封闭式问题和诱导发问,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明确禁止诱导发问或误导证人。当然,我国并不禁止封闭式发问,也就是允许证人回答是或否的发问方式,很多法官在询问时也会采用这种方式。而且,实践中,封闭式发问和诱导发问往往是结合在一起使用,诱导发问的问题基本都是封闭式问题。何况,引导和诱导一线之隔,因为法官之间各异的风格,引导和诱导的区别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衡量。因此,如何在开庭前做好封闭式发问甚至“引导”式发问的准备,值得刑辩律师认真对待。

以案说法:交叉询问与庭审发问的方法技巧

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发问对象的不同,辩护律师往往采用不同的发问方式与技巧。比如,对控方证人,辩护人可以“声东击西”,也可以“围魏救赵”,目的在于从若干个看似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中得到一个辩方想要的答案;对辩方证人发问,则可以简洁明了,点到为止;对自己代理的被告人发问,可以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对同案利害关系不明显的被告人发问,则应晓之以理,努力做到所回答问题和己方被告人形成印证;对同案有利害关系被告人发问,则应采取针对控方证人类似的方法与技巧;对鉴定人发问,要事先学习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做到精准到位;对侦查人员发问,要做到有理有据,持有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应有的尊重态度;对专家辅助人发问,则应起到强化“同盟军”作用。

下面,本律师就结合执业近30年的经历,和大家分享八个庭审发问与交叉询问的案例,权当抛砖引玉。

案例一:对控方证人“出其不意”式发问——辽宁某正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

起诉书指控:两名主要行贿人近20年来,每年的中秋、春节在两个地点,每次分别向被告人行贿2万元,每人共行贿74万元,总计148万元。

交叉询问过程:经阅卷发现行贿事实明显存疑,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了多个貌似与主题无关的询问,证人已毫无戒备的前提下,突然抛出一句:“为什么长达十多年,共计近40次,每次都送两万元?”证人回答:“他们(侦查方)让我这么说的!”辩护人立刻要求法庭将该证言记录在案。控方见状,马上申请休庭。下午再对另一证人询问时,该人一直回答同样一句话:“以侦查阶段陈述为准。”辩护人当即指出了证人证言的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

一审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上述共计148万元的受贿指控。

案例二:对辩方证人“点到为止”式发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起诉书指控:某某负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金产品的设计,涉案资金数亿元。

庭审发问过程:该案出庭证人有七八位,辩方申请出庭证人郭某,能证明产品的所谓“设计”由刚毕业的大学生在郑某安排下完成。郭某经辩护人询问,证实亲眼看见某大学生从郑某办公室出来,抱怨:“不该我干的活儿让我干了。”

该案已历时4年有余,开庭共9次,发回重审后尚未终审判决。

案例三:申请调取新证据,结合新证据,“有的放矢”发问——山东某医院院长职务犯罪案

起诉书指控:包工头为感谢承接医院装修工程,向医院院长送礼10万元。

庭审发问过程:经阅卷,辩护人发现“行贿人”的供述为“以这次说的为准”,于是,申请法院调取肯定存在而没移送法院的之前的供述。果然,第一次供述为10万元用于工地赔偿事故和自己零花。虽然“行贿人”经辩护人申请仍没出庭,但被告人在接受辩护人发问时仍坚持没收过该笔款项。

最终,法院对该笔受贿指控不予认定。

案例四:针对当庭陈述与卷宗供述矛盾之处,对同案利害关系不明显被告人“晓之以理”式发问——中某油总裁受贿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对其女婿(同案被告人)所在公司收受108万美元知情且明知该笔款项性质为贿金。

交叉询问过程:经辩护人当庭向其女婿发问,其回答是否告知被告人及108万美元款项性质(是不是商业利润)与在监委调查阶段笔录明显矛盾。

一审开庭至今半年,尚未判决。

案例五:针对明显不真实证言,对同案有利害关系被告人“声东击西”式发问——高某故意杀人案

起诉书指控:高某参与组织、策划、雇凶杀人。

交叉询问过程:原一审判决认定,第二被告人案发第二天支付高某的500万元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雇凶款。二审开庭过程中,第二被告人在接受高某辩护人(本律师)询问时,说出一句,案发当天,高某电话告知其“东西已买,把款付了吧”。该证言足以证明,第二被告人才是真正的雇凶者。二审发回重审。

该案已历时八年,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案例六:学习相关知识,对鉴定人“专业精准”式发问——某省会城市规划局长职务犯罪案

起诉书指控:某规划局长在房地产开发商不符合红线规划条件下,违规使其享受了政策优惠,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200余万元,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庭审发问过程:经辩护人实地走访,发现了鉴定人现场勘验选定坐标有误,在二审法院重新组织的勘验现场,法官在场情形下,辩护人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承认了工作“疏漏”之处。

经发回重审,法院去掉了玩忽职守罪的指控。

案例七: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对侦查人员“有理有据”式发问——张某某聚众斗殴案

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现场报警,因本人也受伤,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警察让其回家治伤,随时听候通知,后警察上门将其抓获。

二审交叉询问过程:一审判决认定,因承办民警出具书面证词,多次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而未果才上门抓捕,故之前自首情节不予认定。辩护人申请调取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只有一次派出所的来电,且被告人称来电内容只是询问是否可做伤情鉴定,并不是令其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更不存在多次通知。辩护人申请警察到庭向其发问,警察一是不能证实电话内容,其次更不能证明有“多次”电话通知。

二审最终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可以成立,减轻了相应刑事处罚。

案例八:在刑民交叉或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对专家辅助人“强化同盟军”式发问——江苏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本律师代理被侵权方主张相应权利,案件中涉及多份专业性极强的化工领域鉴定意见,因此有必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庭审发问过程:通过向专家辅助人发问,旨在强化己方的主张,向法官阐明有关专业疑难问题。

该案历经近10年,一审已胜诉。

可以说,每一个案件的胜败,既是我国刑辩事业发展的见证,也是自己业务水平提升的检验,更是本人交叉询问运用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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