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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一个“补”字了得

2020-06-11王文艳

戏剧之家 2020年15期
关键词:作用

王文艳

【摘 要】孔颖达《礼记正义·序》云:“今奉敕删理,仍据皇氏以为本,其有不备,以熊氏补焉。”然笔者细读孔疏,感到熊氏在《礼记正义》中的作用,并不是如《礼记正义·序》所说,仅仅补皇氏之未备而已。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据统计,有以下七种:第一,皇氏、熊氏并出,皇氏是而熊氏非;第二,皇氏、熊氏并出,两家皆非;第三,皇氏、熊氏并出,以熊氏正皇氏;第四,皇氏、熊氏并出,未知孰是;第五,皇氏、熊氏及他家并出,熊氏略胜一筹;第六,与皇氏以外的其他疏家相比,互有短长;第七,单出熊氏,作为反面教员。

【关键词】熊安生;礼记义疏;礼记正义;作用

中图分类号:I20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15-0182-03

孔颖达《礼记正义·序》论及南北朝义疏家云:“其见于世者,唯皇(侃)、熊(安生)二家而已。熊则违背本经,多引外义,犹之楚而北行,马虽疾而去逾远矣。又欲释经文,唯聚难义,犹治丝而棼之,手虽繁而丝益乱也。皇氏虽章句详正,微稍繁广。又既遵郑氏,乃时乖郑义。此是木落不归其本,狐死不首其丘。此皆二家之弊,未为得也。然以熊比皇,皇氏胜矣。今奉敕删理,仍据皇氏以为本,其有不备,以熊氏补焉。”①

笔者细读孔疏,感到熊氏在《礼记正义》中的作用,并不是如《礼记正义·序》所说,仅仅补皇氏之未备而已。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据统计,有以下七种:第一,皇氏、熊氏并出,皇氏是而熊氏非;第二,皇氏、熊氏并出,两家皆非;第三,皇氏、熊氏并出,以熊氏正皇氏;第四,皇氏、熊氏并出,未知孰是;第五,皇氏、熊氏及他家并出,熊氏略胜一筹;第六,与皇氏以外的其他疏家相比,互有短长;第七,单出熊氏,作为反面教员。下面就以上七种情况逐一论述。

一、皇氏、熊氏并出,皇氏是而熊氏非者,凡4例

《王制》:“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孔疏:“此一节论四海之内地远近里数也。言‘千里而近者,皇氏云:‘此恒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近,言不满千里。下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谓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远,言不啻千里。熊氏以为‘近者,谓过千里;遥者,谓不满千里。其义似非也。”②

按:就“千里而近”和“千里而遥”说法的解释,孔疏将皇氏和熊氏之说进行对比后,作出判断:“(熊氏)其义似非也。”另外,从常识上讲,熊氏确实非也。

《月令》:“挺重囚,益其食。”孔疏:“皇氏以为‘增益囚之饮食,义当然也。熊氏以为‘益群臣禄食,其义非也。”③

按:此条郑玄无注而皇氏有说,孔颖达认为其增加囚犯的饮食是“义当然也”,给予了其不同程度的肯定。而对于熊氏增加群臣的俸禄和饮食一说则直接加以否定。

《礼器》:“君亲割牲,夫人荐酒。”孔疏:“皇氏以为‘谓荐孰之时进牲之孰体也。熊氏《礼》本‘牲为‘腥也,谓荐腥体、孰体。荐腥体,谓朝践荐腥时;孰体,谓馈食荐孰时。”④

按:《礼器》经文云“君亲制祭,夫人荐盎;君亲割牲,夫人荐酒。”意为国君亲自设置祭品的时候,夫人进献盎齐;国君亲自宰割牲肉的时候,夫人进献酒。既然荐盎和荐酒不能同时进行,那么荐腥和荐孰亦不能同时进行。故熊氏非也。

《丧大记》:“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国车,二綍无碑,比出宫,御棺用功布。”郑注:“尊卑之差也。”孔疏:“皇氏云:‘天子、诸侯以下,载柩车同,皆用辁也。其尊卑之差异在于棺饰耳,则前经棺饰是尊卑异也。熊氏云:‘尊卑之差,谓此经君四綍二碑,御于用羽葆;大夫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二綍,无碑,御棺用功布。失郑注意,其说非也。”⑤

按:皇氏认同郑玄之观点,认为尊卑的差别表现在柩车所载棺柩的棺饰上,亦即《丧大记》此段前面所列“饰棺:君龙帷,大夫画帷,士布帷”等内容。熊氏则认为差别是此经之“君四綍二碑,御于用羽葆;大夫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二綍,无碑,御棺用功布”等内容,与郑玄注不同,故孔疏认为“其说非也”。

二、皇氏、熊氏并出,两家皆非者,凡3例

《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孔疏:“案下文云‘位定然后禄之,又《大司徒》云‘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十有二曰以庸制祿,并禄在爵后。此禄在爵前者,禄是田财之物,班布在下,最是国之重事,须裁节得所,王者制度重之,故在于先。熊氏、皇氏以为试功之禄,故在爵前。”⑥

按:孔疏解释“禄”在“爵”前的原因是从《王制》中相关的整体礼制进行考虑的。而熊氏和皇氏均认为仅仅是“试功之禄”,孔疏认为不确,故被评“于义疑也”。

《礼器》:“因名山升中于天。”孔疏:“此谓封禅也。太平乃封禅,其封禅必因巡守而为之。若未太平,但巡守而已。而皇氏云:‘太平乃巡守。熊氏云:‘太平乃巡守。”⑦

按:皇氏和熊氏均认为“太平乃巡守”。但《诗经·周颂·时迈》系武王之诗,武王之时并未太平而仍有巡守之礼,所以,熊氏、皇氏皆非也。

《聘义》:“三让而后传命,三让而后入庙门,三揖而后至阶,三让而后升,所以致尊让也。”郑注:“三让而后传命,宾至庙门,主人请事时也。宾见主人陈摈,以大客礼当已,则三让之;不得命,乃传其君之聘命也。”孔疏:“云‘乃传其君之聘命也,解经‘传命之言。熊氏、皇氏皆以此介绍传命为朝之交摈。”⑧

按:熊氏和皇氏均认为这里的“传命”是朝之交摈,即为了之后要进行的朝觐之礼而进行的传命。孔疏则认为是聘之旅摈,因为《聘义》篇里没有解释朝觐之礼的,而且郑玄注也说“传其聘君之命”。所以孔疏认为“熊氏、皇氏之说,未可善也”。

三、皇氏、熊氏并出,以熊氏正皇氏者,凡4例

《月令》:“后妃齐戒,亲东乡躬桑,禁妇女毋观,省妇使,以劝蚕事。”孔疏:“熊氏云:‘案《马质》注云:‘蚕为龙精,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二月浴种也。《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于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是三月又浴蚕也。皇氏云:‘二月浴之,三月乃躬。其义非也。”⑨

按:熊氏分别征引《周礼·马质》郑注和《礼记·祭义》郑注,说明后妃躬桑礼仪的具体时间和礼仪内容,“二月浴种”“三月又浴蚕”。而皇氏云“二月浴之,三月乃躬”,孔疏评其非也。

《礼运》:“及其死也,升屋而号,告曰:‘皋!某复。然后饭腥而苴孰。”孔疏:“熊氏云:‘升屋而号,为五帝时,或为三王时。皇氏云:‘中古也。中古未有宫室,皇说非也。”⑩

按:孔疏认为中古未有宫室,故评皇氏非也,而用熊氏正之,为五帝或三王之时。

《学记》:“大学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郑玄注:“祭菜,礼先圣先师。”孔疏:“熊氏云:‘以注‘礼先圣先师之义解经‘始教,谓始立学也。若学士春始入学,唯得祭先师。故《文王世子》云:‘春官释奠于其先师。秋冬唯祭先师而已,不祭先圣,故《大胥》‘春释菜,合舞,郑云:‘释菜,礼先师。是春始入学,不祭先圣也。皇氏云:‘以为始教,谓春时学士始入学也。其义恐非。”?

按:“始教”之义,熊氏引用了《礼记·文王世子》和《周礼·大胥》及其郑注进行解释,从而正皇氏之失也。

《祭法》:“王为羣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孔疏:“‘曰司命者,宫中小神。熊氏云:‘非天之司命,故祭于宫中。皇氏云:‘司命者,文昌宫星。其义非也。”?

按:关于“司命”之义,皇氏认为是星名,而孔疏认为是神名,故用熊氏正皇之说,“非天之司命,故祭于宫中”。

四、皇氏、熊氏并出,未知孰是者,凡6例

《王制》:“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孔疏:“熊氏云:‘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也。皇氏云:‘庶老,兼庶人在官者。”?

按:庶老,熊氏认为仅仅指“士”,皇氏认为指“兼庶人在官者”。义不同,两存焉。

《曾子问》:“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载于齐车以行。每舍奠焉,而后就舍。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乃出。盖贵命也。”孔疏:“皇氏云:‘谓有迁主者,直以币帛告神,而不将币帛以出行,即埋之两阶之间。无迁主者,加之以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熊氏以为‘每告一庙,以一币玉。告毕,若将所告远祖币玉行者,即载之而去。若近祖币玉不以出者,即埋之。以其反还之时,以此载行币玉告于远祖,事毕,则埋于远祖两阶间。其近祖以下,直告祭而已,不陈币玉也。”?

按:皇氏分两种情况,有迁主和无迁主。熊氏也分两种情况,近祖和远祖。二人说均有一定道理,两存焉。

《礼运》:“昔者仲尼与于蜡宾,事毕,出游于观之上。”孔疏:“皇氏云:‘登游于观之上。熊氏云:‘谓游目看于观之上。”?

按:“游”之义,皇氏云“登游”,熊氏云“游目”。二者义不同,两存焉。

《王制》:“诸侯不掩羣。”孔疏:“‘诸侯不掩羣者,是畿内诸侯,为天子大夫。故下《曲礼》云‘大夫不掩羣。此皆是熊氏之說。若皇氏,以此为夏殷礼,下《曲礼》为周礼,义或然也。”?

按:《王制》之“诸侯不掩群”和《曲礼》之“大夫不掩群”不同,熊氏将《王制》之“诸侯”释为“畿内诸侯”,因为“畿内诸侯”即天子大夫。皇氏以为此是夏殷礼与周礼的区别。二说均可。而先讲熊氏,后讲皇氏,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了对熊氏的认可。

《郊特牲》:“诸侯適天子,天子赐之礼大牢。”孔疏:“熊氏云:‘大牢者,则《掌客》云‘殷膳大牢,非是飱积饔饩之等。皇氏云:‘此直云大牢,则总包饔饩飱积之等。虽牢数多少有异,皆用大牢也。”?

按:熊氏以为“大牢”不包括飱积饔饩之等,而熊氏则以为包括飱积饔饩之等。两人相比,未知孰是,故两存焉。

《郊特牲》:“醯醢之美,而煎盐之尚,贵天产也。”孔疏:“皇氏云:‘设之于醢之上,故云尚。熊氏云:‘煎盐,祭天所用,故云尚。义俱通也。”?

按:关于“尚”之义,皇氏认为是设置在醢之上的缘故,而熊氏认为是因为祭天所用之物。二者义俱通,两存焉。

五、皇氏、熊氏及他家并出,熊氏略胜一筹者,凡2例

《礼器》:“礼有以文为贵者。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士玄衣纁裳。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孔疏:“熊氏云:‘‘朱绿以下是夏、殷礼,其‘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等,皆周法无嫌。诸侯虽九章、七章以下,其中有黼也;孤絺冕而下,其中有黻。特举黼、黻而言耳。故《诗·采菽》云‘玄衮及黼,是特言黼也。《诗·终南》美秦襄公‘黻衣绣裳,是特言黻也。熊氏之义,踰于皇氏耳。”?

按:熊氏说明这其中有夏殷礼,也有周礼。同时引用《诗经》证明周代诸侯礼服的纹饰标准。故孔疏比较的结果是“熊氏之义,逾于皇氏耳”。

《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孔疏:“刘氏及皇氏皆云:‘夏时民多,家得五十亩而贡五亩;殷时民稍稀,家得七十亩而助七亩;周时其民至稀,家得百亩而彻十亩,故云其实皆什一。而云夏时人众,殷世人稀,又十口之家唯得五十亩之地,皆不近人情,未知可否。熊氏:‘一说以为夏政宽简,一夫之地唯税五十亩;殷政稍急,一夫之地税七十亩;周政极烦,一夫之地,尽皆通税。所税之中,皆十而税一,故云其实皆什一。此则计田,虽不得什一,理稍可通,既古意难知,故彼此俱载。”?

按:此节讨论殷周的赋税制度。孔疏对熊氏的评价是有所肯定的“理稍可通”,而对皇氏及刘氏的评价则是带有否定的“皆不近人情,未知可否”。

六、与皇氏以外的其他疏家相比,互有短长者,凡4例

《月令》:“坏城郭,戒门闾,修键闭,慎管籥。”孔疏:“案《檀弓》注云:‘管,键也。则管、键一物。此为别者,熊氏云:‘管是键之伴类,仍非键也。注称‘管,键者,以类言之,若云邻里然也。管籥云搏键器,则管籥一物。义或然也。而何胤云:‘键是门扇之后树两木,穿上端为孔。闭者,谓将扃关门,以内孔中。按《汉书·五行志》每云‘牡飞及‘牡亡,谓失其锁须,须则牡也。何胤云‘两边树木,非其义也。”?

按:据《檀弓》郑注,熊氏认为 “管键一物”。然何氏云“键是门扇之后树两木”,其义非也。

《曾子问》:“其吉祭,特牲。”郑注:“凡殇则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孔疏:“熊氏云:‘殇与无后者,唯祔与除服二祭则止。此言吉祭者,唯据祔与除服也。庾云:‘吉祭通四时常祭。”?

按:郑玄注未对“吉祭”作进一步阐释, 熊氏则认为吉祭是指祔祭与除服祭,庾氏认为吉祭就是指四时常祭。如果按照庾氏之说,吉祭就没有结束的时候了。所以,孔疏是熊非庾。

《乐记》:“眀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郑注:“圣人之精气谓之神,贤知之精气谓之鬼。”孔疏:“熊氏云:‘《系辞》鬼神者,谓七八九六,自然之鬼神。又圣人贤人鬼神,与自然鬼神,俱能助天地而成物,故郑总引之也。又郑注《祭法》‘七祀,谓鬼神司察小过,引此‘幽则有鬼神。然则有天地自然之鬼神,有圣人贤人之鬼神,有七祀之鬼神。崔氏云:‘明人君及臣,生则有礼乐化民,死则为鬼神以成物。此唯据圣人贤人之鬼神也,與郑引《易·系辞》不合,其义非也。”?

按:熊氏所言实际上是对郑玄注的简要概括,谓有七祀之鬼神。而崔氏唯据圣人贤人之鬼神也,义非也。

《杂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孔疏:“此等内宗、外宗,熊氏云:‘虽嫁在他国,皆为本国诸侯服斩也。今依用之。若贺循、谯周之等,云‘在己国则得为君服斩,夫人齐衰;若在他国,则不得也。今并存焉,任贤者择之。”?

按:熊氏认为不管是在“己国”还是“他国”,内宗、外宗皆为本国诸侯服斩衰,而贺循、谯周之等人则分“己国”和“他国”两种情况。今并存焉。

七、单出熊氏,作为反面教员者,凡11例

《周书·熊安生传》:“安生既学为儒宗,当时受其业擅名于后者,有马荣伯、张黑奴、窦士荣、孔笼、刘焯、刘炫等,皆其门人焉。所撰《周礼义疏》二十卷、《礼记义疏》四十卷、《孝经义疏》一卷,并行于世。”?《周书》是唐初所修,所谓“并行于世”,极有可能就是孔颖达撰写《礼记正义》时,熊安生的《礼记义疏》还在“行于世”。这也就是说,熊安生的某些错误说法,还在当时的学者中传播。基于负责的态度,孔颖达就把熊安生一些错误的说法拿出来晒晒,以免谬说流传。

《檀弓上》:“使子贡说骖而赙。”郑玄注:“赙,助丧用也。”孔疏:“熊氏以此赙助丧用,谓助死者,因云‘赙得生死两施,熊氏非也。”?

按:赙是指送给丧家的布帛、钱财等。赙是助生者还是助死者,熊氏认为“生死两施”,对生者和死者都有帮助。孔疏则认为赙是针对生者而言,因为《既夕礼》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有专门的“赠”礼,是用来助丧者的。所以,熊氏违背《既夕礼》,故“非也”。

《檀弓下》:“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孔疏:“诸侯及大夫之子,熊氏云:‘人臣得车马赐者,遣车得及子。若不得车马赐者,虽为大夫,遣车不得及子。”?

按:孔疏认为此经言“大夫之適长殇,车一乘”,是针对“总为殇”,所以“言其子”。而经文下文讲到晏子大俭之事,“本无及子不及子之义”。而熊氏认为臣下如果不是得赐车马者,即使是身为大夫,其子也不能用遣车。孔疏批评其“横生异意,无所证据”。

《檀弓下》:“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郑注:“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孔疏:“熊氏云:‘或有人矫武子固陋。”?

按:根据郑玄注,蟜固是人名,即能矫正风俗的人。而熊氏把从“虫”之“蟜”解释为从“矢”之“矫”,把“固”解释为“固陋”,显然是违背经注之义的,所以孔疏批评熊氏云“对文不知,一何甚也”。

《王制》:“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郑注:“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孔疏:“熊氏或以此为虞夏法,或以为殷法。”?

按:关于《王制》中的朝聘制度,郑玄认为属于春秋晋国文公、襄公时期的制度,而熊氏则认为是上古虞夏殷商时期的制度,故孔疏认为其“文义杂乱,不复相当,曲为解说,其义非也”。

《郊特牲》:“束帛加璧,往德也。”孔疏:“南本及定本皆作‘往德,北本为‘任德。熊氏云‘任用德,恐非也。”?

按:此条涉及到版本问题。熊氏的版本既不同于南本及定本,又不同于北本,故孔疏认为其“恐非也”。

《明堂位》:“夏后氏骆马黑鬛,殷人白马黑首,周人黄马蕃鬛。夏后氏牲尚黑,殷白牡,周骍刚。”郑玄注:“骍刚,赤色。”孔疏:“熊氏以为蕃鬛为黑色,与周所尚乖,非也。”?

按:周人尚赤,郑玄的注“骍刚,赤色”亦可以证明。熊氏认为“蕃鬛为黑色”,与经文及注文均不相吻合,故“非也”。

《少仪》:“剑则启椟,盖袭之,加夫襓与剑焉。”郑注:“夫襓,剑衣也。”孔疏:“熊氏云:‘依《广雅》:‘夫襓,木剑衣。谓以木为剑衣者,若今刀榼。”?

按:熊氏征引《广雅》对“襓”进行解释说明,但孔疏据郑注认为“襓字从衣,当以缯帛为之”,而非“木”字为之,故评熊氏“义未善也”。

《乐记》:“《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有遗音者矣。”孔疏:“熊氏云:‘声有五声,但有三人叹之,馀两声未叹,是有遗音。非其辞也。”?

按:遗音谓不绝之馀音,形容音乐极其美好。而熊氏认为郑玄注所云“遗音”是“余两声未叹”,有望文生义之嫌,故孔疏认为“非其辞也”。

《丧大记》:“夷衾质杀之裁犹冒。”孔疏:“熊氏分‘质字属上,‘杀字属下为句,其义非也。”?

按:“夷衾质杀之裁犹冒”意为夷衾也分为上质、下杀两截,两截的长度和颜色都和冒相同。而熊氏将此句断句为“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故孔颖达认为“其义非也”。

《表记》:“俛焉日有孳孳,毙而后已。”孔疏:“熊氏云:‘俛焉,谓前‘俛焉,可轻贱。”?

按:两处“俛”含义是不一样的,“俛焉日有孳孳”之“俛”为勤劳貌,而“俛焉可轻贱”之“俛”有轻浮不庄义。故孔疏认为“字同而注异,熊氏之说非”。

《表记》:“子曰:‘事君可贵可贱,可富可贫,可生可杀,而不可使为乱。”孔疏:“熊氏以为‘可杀者,谓臣可杀君,引《春秋》‘杀君,称君,君无道。此非辞也。”?

按:孔疏认为熊氏对经文的解释是“非辞”,即不像话。因为经文本来讲的是国君握有对臣下的生杀予夺之权,而熊氏则引《春秋》认为“杀君,称君,君无道。”《左传·宣公四年》:“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杜预注云:“称君,谓唯书君名而称国以弑,言众所共绝也。称臣者,谓书弑者之名以示来世,终为不义。”?从而肯定了“弑君”行为的正义性。这与经文本义是不相符合的。

注释:

①-? 《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校点本。

?《周书》,中华书局校点本,813页。

?-?《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校点本。

?《春秋左传注疏》,影印阮刻十三经注疏本,1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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