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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治理的缘起、调适及新趋向探究

2020-05-21贾秀飞王芳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贾秀飞 王芳

摘 要:运动式治理是观察中国政府与政治独特运作逻辑的一把“金钥匙”,缘起于中国历史上的权威主义文化与帝国动员实践。在革命时代,权威主义文化得以再生延续,改革开放后,该文化也并没有彻底消散,而是以后权威主义文化形态继续存在。运动式治理与政府的过程学习之间一直在互相调适,随着政府的过程学习不断深入,运动式治理未来的发展趋向也呈现两种形态:或者融化在常规治理体系中,成为常规治理体系的有机組成部分,或者成为常规治理体系的凸状顽疾。在国家致力于治理现代化与治理能力提升的时代背景下,运动式治理是国家治理结构与内容中无法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规避运动式治理的诸多弊端,使运动式治理的优势充分彰显,未来实践容纳式治理、聚拢且构筑权威资源(法理型合法性)等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与探索。

关键词:运动式治理;权威主义;过程学习;容纳式治理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运动式治理亦称运动型治理、运动化治理、运动式执法等[1],一般是指治理主体通过一致性的行动方案,动用自身资源,主动打破常规程序,试图解决社会重大问题或某方面突出问题,实现一定治理效果的过程。中国的运动式治理往往被当作观察中国政府与政治独特运作逻辑的“金钥匙”,早期研究多来自英文文献(Bennett,1976;Cell,1977;Whyte,1974),且关注点集中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大型国家运动。国内的运动式治理一词于2004年首次出现在公开的文献中①,作者聚焦于淮河治理污染的反弹,运用了运动式治理这一概念,但是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运动式治理这一概念为何会出现?一方面,该概念的出现同国内运动式治理实践有关,另一方面,它还同中国官僚体系对自身治理实践的总结和提炼密切相关。可以说,国内运动式治理一词的出现是当时淮河治理实践与官僚体系理论总结共同促成的产物,随后运动式治理研究开始成为学界的热点。

国内学者对于运动式治理的研究逻辑展开基本可以概括为对概念的阐发与修正、运动式治理原因的多维度探究、运动式治理效果的评价三大方面。在概念的阐述上,前期学者较为全面地界定了运动式治理的概念②,之后的学者则进一步揭示了运动式治理的内在发生机制。唐皇凤认为,“运动式治理是以执政党在革命年代获取的强大的政治合法性作为基础的”[2]。单鑫则认为,“无论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后,运动式治理都是采用动员的方式将国家的相关力量动员起来参与国家治理”[3]。在运动式治理成因分析中,学者们多重点关注历史维度和文化的视角、客观存在的政府体制、行为主体(党和政府)的主动策略选择三个层面。朱晓燕从历史文化角度切入的研究认为整个20世纪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多诉诸运动的形式,因而社会形成了对于运动式治理的情绪和路径依赖[4]。唐皇凤认为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政府体制促成了运动式治理现象的出现[5]。李辉等学者则认为运动式治理是政府在当前治理资源与政策空间较为有限的情况下进行的主动策略选择[6]。在运动式治理效果的评价方面,相关研究呈现从彻底否定到有限肯定的转变。早期的研究中批评的论调占主位,如冯志峰指出运动式治理具有弱化法律威信、违背法治精神、助长投机心理、忽视社会公正、降低整体效益等弊端[7],后期的学者也多从这些层面进行了引用和进一步的阐释。随着研究的深入,较多学者开始转向部分批判、有限肯定运动式治理的作用,比如何显明指出运动式治理作为一种打破常规的人力和资源动员模式,往往能够通过整合资源,超越科层制的组织程序和运作规范,在破解重大治理难题当中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8]。当前对运动式治理的研究更加注重其现实合理性,特别是注重研究运动式治理与常规治理之间的关系,如运动式治理是否可以纳入常规治理体系之中,两者之间的互动逻辑如何,运动式治理如何转型,等等。从上述思路出发,本文在运动式治理的缘起上强调惯性的再生与延续,同时结合政府对运动式治理的“过程学习”,对运动式治理未来发展的趋向进行了逻辑预判:吸纳进常规治理体系抑或作为常规治理体系的凸状顽疾一直存在。此外,政府对于运动式治理的利弊并非缺乏反思或者骨子里就有此种治理之基因,政府也在不断地学习与再学习,习得运动式治理的种种经验、克服其种种弊端,从而汇聚成“中国之治”。

二、运动式治理的缘起:历史的维度与革命时代的叠加作用

运动式治理的起因可以归纳为两个要素:历史与革命。历史的惯性作用于不同时代,帝国时代官僚体系的精妙运转背后是长时间的权威主义文化的盛行,公共的大场景治理背景下有着强动员的逻辑,民众在这一过程中被动地卷入,成了这一公共场景下一颗颗无主体意识的螺丝钉,因而运动式治理的空间可以随意拉伸且不具备弹性,亦不必担忧民众主体意识的萌生与觉醒。革命时代多种类型资源的调动能力决定着革命的成败,运动式治理恰恰契合了上述要求,因此成为革命政党优先选择的治理工具,权威主义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得以蔓延再生。进入传统社会主义时代后,革命时期的运动式治理在一些国家重大事件中继续上演,而运动式治理的逻辑与政治因素结合并相互作用,一度致使社会主义的发展陷入困境之中。

(一)权威主义文化与帝国治理逻辑的惯性使然

运动式治理与中国式的权威主义文化相契合,这种契合在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中国几千年来构筑的臣民文化崇尚权威且忽视正式的程序与规则,这一文化特征使得自古而今一些重大工程得以成行,包括黄河的历代治理等事件无一不彰显出中国式集体动员的强大潜能。动员的潜能不仅源于权威文化,还与自古而今的官僚体系的严密性与灵活性密切相关。虽然帝国时代的基层管治更多依赖当地的乡贤等名望人士,但是这类群体与作为官吏体系代表的地主阶层具有利益一致性,因而使帝国动员的潜能超出了当今目光所及的同等动员方式。历史维度给予的惯性使国家实践某项治理目标时倾向于动员的宣传,在行为上试图感性化运作,施展的范围则遍及普罗大众,权威主义文化根基使得民众只能被动地卷入到这一动员过程中,屈从化的心理文化特征得以逐步塑造,而这些内容又进一步拓展了运动式治理生存的空间。可以说,运动式治理在某种程度上与帝国时代的治理实践具有历史继承性,运动式治理需要动员多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也曾试图感性操作旁观治理过程的“观众”,多方面造势宣扬治理的过程与绩效,巩固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此外,在运动式治理的推行中离不开压力型政治体制与体现为行政发包责任制等特征的政治科层制纽带的影响,而这一影响的运行逻辑就是政治权威在制度及体系内的弥漫。由此可知,历史维度存在的帝国动员及治理惯性对于运动式治理的影响会跨越时代并作用于后续的政治过程。

(二)革命时代权威主义文化的再生性延续

传统社会主义时代最为常见的国家治理方式就是运动式治理,这种国家治理方式的基础与依托是执政党在革命年代所获得的强大政治合法性,进而通过执政党和国家官僚组织有效的意识形态宣传和超强的组织网络渗透,动员群众,集中组织与调动社会资源实现国家治理的相关目标[9]。从传统社会主义时期过渡到改革开放后,权威主義文化并没有彻底消散,而是以后权威主义文化形态继续存在,臣民文化并没有真正转向为公民文化。可以说,正是革命教化政体对于权威的崇尚,使得历史中帝国动员与治理惯性得以再生,并再次延续。革命教化政体,即指国家对社会改造抱有强烈使命感,并把国家拥有符合社会改造需要的超凡禀赋作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政体[10]。中国共产党继承了列宁式革命政党的建党原则与规律,注重动员的重要性,其革命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将工人、农民及士兵组织起来,进行社会革命。之后出现的镇压反革命、人民公社化、学雷锋行动等是传统社会主义时代运动式治理的典型,这些典型体现了革命教化政体的特征,其对动员重要性的强调可谓与传统帝国治理殊途同归。

运动式治理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历史维度的帝国逻辑与革命时期的教化政体都内含了权威主义文化与对动员的依赖和喜好,在这一基础上,运动式治理现象拥有了继续存在的土壤。正如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所指出的那样:跟技术变迁过程中产生的自我强化现象一样,制度变迁过程中也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自我强化,并且影响人们将来可能做出的选择[11](pp.11-13)。

三、运动式治理与政府过程学习之间的调适

运动式治理与完美的治理形态不搭界,存在着诸多缺陷,却被“偏爱”得有恃无恐,运动式治理方式之所以一直在历史的发展中得以延续,客观原因是政府治理资源的匮乏,主观原因则得益于在某些事件、某些阶段其正效用可以迅速实现最大化。权威主义在新时代不可避免地会慢慢褪去,公众在运动式治理中的主体性更加显现,参与对象对运动式治理的影响力、评价等突破了曾经的单极化主导的格局,政府对于运动式治理的“偏爱”要从根源上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内生性学习目标相一致,从而巩固与再塑运动式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因此,运动式治理与政府过程学习之间不断调适,政府的过程学习既与历史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自洽,同时也在彰显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当代价值。

(一)运动式治理的弊端与政府的“偏爱”

运动式治理一词的表象意味着其必然不是一种适宜的科学的治理方式,而是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弊端。首先,运动式治理短期效果可能较为明显,然而治标不治本,且容易造成公权力的无限扩张。运动式治理强调短期的横纵向政府层级及社会诸多资源的整合,在这一整合过程中,不知不觉会使得权力的边际逐渐扩大(治理后一些机构及人员编制的保留、权力代表常驻基层的机构设置等)。其次,运动式治理制约法治化进程。该治理模式将效率视为重要原则,过于强调行政控制,因而容易使行政控制的手段及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而导致法律规范所应发挥的社会引导作用被削弱。运动式治理客观上与压力型体制和行政责任发包制互相融化在一起,可以看作是两者衍生的治理手段。虽然运动式治理具备较多的不利影响,但是政府依然热衷于将其当作政策工具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运动式治理具备常规治理不具有的一些例外效果。政府是由人、物、资本及各种交叉制度规则构成的能动组织,具备学习的能力。当下中国治理资源不足,曾经在革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发挥重要作用的动员体系日益弱化,单位的治理调控功能明显不足,权威性资源的流失较为明显。譬如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上,区域民众的反抗不仅仅是因为邻避效应的作用,或者是不相信相关技术的成熟度,还因为其对政府所试图输出的某方面话语不够信任。权威资源的缓慢渗漏与治理资源的不足互相作用,可以预期,未来有限的治理资源总量与超大规模社会对国家治理资源的强烈需求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

(二)政府的过程学习凸显了历史的自洽

政府的过程学习在治理资源不足时开始凸显,当下我们的政府具备内生性学习目标,这里没有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进行阐述,而是合二为一。虽然党在运动式治理中居于“头等地位”,但是在当下大背景下党和政府具备利益协同性、步调一致性与风险共担性(某些情形下运动式治理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党的合法性和风险性系统损害更直接、更明显、更强烈)。政府的内生性学习目标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因为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关键就是对这一学习目标的不断追求。从历史维度来看,由于这一目标切合了传统中国文化的民本思想,所以其可以跨越时空依然能够给予政权合法性,给予政党和政府生命力。政府的过程学习与内生性学习目标使其一直致力于解决国家治理中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问题。一方面,运动式治理是国家在治理资源不足情况下为解决治理有效性问题而做出的政策工具选择;另一方面,运动式治理还可以消解政策合法性较低引起的违抗压力[12]。

政府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显然非常了解每一次运动式治理的运用会导致政党部分组织资源的消耗,如果运动式治理效果不佳,甚至会导致部分权威性资源流失,而且一旦将运动式治理纳入日常化范畴,就会提高组织的运行成本,也会提升民众对于政府的期望值,期望与现实的差距过大往往会削弱民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因此政府也不会轻易将某些类型的运动式治理日常化。但与此同时,在压力型体制下,以行政责任发包制为体现形式的官僚体系横纵向科层之间的复制较为明显,组织衰退风险较大。而政府通过运动式治理的过程学习,显然发现了运动式治理在资源的调动、官僚及民众的动员上,客观上可以刺激组织,避免其衰退,同时也可以检验组织脉络是否运行流畅。因此运动式治理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与政府的过程学习之间在不断调适,政府会根据具体的情形决定是否使用这一治理工具,在多大范围内施行,在哪些领域推行等。

(三)政府的过程学习彰显治理现代化的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首次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勾连在一起,将现代化作为目标航向与最终的落脚点,而现代化也应是国家治理的题中之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集中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这说明,国家对治理的过程学习一直在行进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称现代化中的“第五化”,政府的全方位过程学习充分彰显了治理现代化的趋势。

首先,运动式治理是政府过程学习的重要样本,通过“解剖”运动式治理在不同区域的实践案例,政府可以从中发现组织的梗阻之处,畅通组织的运行脉络与效率,推动组织结构的合理布局与资源的科学配置,提升组织的活力。其次,政府的过程学习并非总是一帆风顺,运动式治理作为特殊的样本,以往的研究之所以多聚焦于其弊端,实质是因为运动式治理留给社会失败的印象多于其潜在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与媒体的多方面聚焦之下,运动式治理的弊端被无限放大。在历经运动式治理的失败后,政府既可以从中体验到运动式治理的众多社会不利影响,也可以从中学习如何应对社会的全方位的关注,包括运动式治理失败后应急压力的逐步释放与“减压”、多方面的社会心理建设与“安慰”等。当然,运动式治理也有成功的样本衍生,成功的样本有利于政府对某种特定类型治理经验的累积与再学习,从而在未来某些具有相似性的运动式治理样本中对其进行适当复制,以便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治理资源的使用效率,推动社会治理精细化。

四、运动式治理的转型趋向:融化、凝结与化解想象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的全景敞视主义与运动式治理可以互相套和,两者共有的增益作用就是对权力的妥帖安排,无论运动式治理最终是融化抑或凝结于常规治理体系之中,都需要对整个运动式治理体系的权力进行再安排。全景敞视空间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关注,运动式治理亦是如此,在其治理体系中多方主体关注着治理的过程与效果。作为一种类似于全景敞视空间的“物理-政治”技术,运动式治理使得权力效应扩展,沉睡在某些角落的权力被“解冻”,动员了集体却反而使得集体效应逐步消除,法律在运动式治理的某些阶段被暂时搁置。然而运动式治理并非总是无效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在聚焦着全国目光的事件上,它可以创造立竿见影的效果,而短期内的绩效彰显,符合了社会对于政府某个时间段的期待,自然也强化了政党执政的合法性。运动式治理的众多益处使得政府很难彻底舍弃这一政策工具,至少就目前相关研究的预测,运动式治理还将作为一种非常规治理手段而存在。但是随着政府过程学习的深入,运动式治理未来的发展也呈现两种形态,即或者融化在常规治理体系中,或者成为常规治理体系的凸状顽疾。总之,如何化解运动式治理现象,值得我们去进行空间的想象。

(一)运动式治理的内融:精细化运用与“再运动化”

所谓融化在常规治理体系中,并非运动式治理彻底地消失,融化代表着融化的载体也具备了被融化主体的特征。此时的常规治理便会习得运动式治理的优势,减少碎片化的权力关系对于治理效果的负面影响。运动式治理融化在常规治理体系中,是与常规治理真正的互融互通、相得益彰。当前官僚体系的发展和运行更加精细化,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向着纵深、多元的方向迈进,社会转型背景下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亟需治理能效的提升。因而如何克服官僚体系的惰性、高效地调动层级之间的资源越来越成为政府的重要考量内容。全国范围的大动员式的运动式治理已经较少出现,而政府的过程学习使得运动式治理以一种别样的方式出现在地方的社会治理实践中,这也表明了一种运动式治理发展的未来趋向。因此我们越来越发现地方政府中出现了较多具备运动式治理特征的“日常任务”,这些运动式任务常常嵌入在组织严密的专业化官僚体系中,并被其逐渐消解吸收,转变成一个个以绩效考核为表现形式的工作任务[13]。这种以“日常任务”为表现形式的兼具运动式治理特征的新的动员模式正在向着更多领域延展,且更具精细化的特征趋向。

运动式治理融化于常规治理体系中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会面临较多的障碍。以“日常任务”为表现形式的微型运动式治理出现在常规治理体系中,是为了克服官僚体系的怠性,而正是官僚体系的怠性阻碍了运动式治理融化在常规治理过程中。这些“日常任务”由于官僚体系固有的怠性会出现政策执行虚化的情形,就是说政策只被做了表面形式的布置,并没有转化为具有操作性的措施。此外也会出现政策变通,即消极地完成指标任务,看上去像是做了一切,其实只是在原地踏步,因而微型運动式治理在这一情形下将面临失败的困境。政府面对这一困境有两种态度:一是承认失败、汲取教训,毕竟政府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学习主体;二是由于没有实现治理目标,政府会促成“日常任务”的“再运动化”,即重新开启新一轮的微型运动式治理过程,只不过实践的目标依然是上次没有完成的“日常任务”,此种“再运动化”治理形式会反复多次,直至达成目标。而无论以“日常任务”为表现形式的微型运动式治理是否成功,这一过程都将促使运动式治理逐步融化于常规治理体系中。

(二)运动式治理的凝结:凸状顽疾的反复调动

运动式治理融化在常规治理体系中是较为完美的状态,但由于官僚体系本身的弊病,压力型体制与目标责任制对于运动式治理的塑造,以及政府对于运动式治理具有依赖的历史惯性,这个融化过程也可能会失败,这时,运动式治理便成了常规治理体系的凸状顽疾,也就是本文说的一种凝结状态。凸状顽疾意味着运动式治理并没有融入常规治理体系中,相反,它犹如一种生物机体发生了病变,附着在正常的身体组织结构上。在具体表现形式上,运动式治理一直伴随着常规治理体系而存在,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会将其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政策工具,而非常规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面对突发的严峻的社会问题挑战时,比如犯罪率的暴涨、食品安全危机、金融危机以及房价暴涨,政府往往首先将运动式治理作为最优应对手段,即使已然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常规治理体系,但是由于这些突发事件的出现,政府会调动运动式治理这一工具来处理这些社会问题,而这会损害常规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转。因此,未来运动式治理最理想的趋向是消融于常规治理体系之中,当然如果政府过程学习不顺利,那么在当下的压力型政治体制下运动式治理将很可能成为未来常规治理体系一直携带的凸状顽疾,这一顽疾的每次调动使用,都是对常规治理体系的损害,也会进一步阻碍常规治理体系的发展与自我完善进程。

(三)运动式治理的化解想象:容纳式治理

运动式治理在未来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向:精细化趋势下的运动式治理的再运动化与运动式治理的凸状凝结。无论运动式治理在两种趋向之间如何摇摆,它都会与政府的过程学习不断地调适,反映出治理现代化的新生机。当前,社会治理资源正在不断丰富,通过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助力,当代中国治理资源的丰富程度已远高于过去,只不过较多的治理资源并没有被充分地激发出来,而是躺在角落里“蒙尘”。运动式治理一旦启动,就会逐步创造出一个“空间场域”,这一“空间场域”的界限是模糊的,因为运动式治理要从周围集聚、调动多方面的资源进入“空间场域”,从而尽可能快速地解决遭遇的治理困境。同时在这一“空间场域”中,组织的常规运转被暂时中止,层级之间的阶梯型信息传递被压缩,信息双向互动更加便捷、快速且频繁。运动式治理的“空间场域”如同积木一般,不断地改变结构以适应治理问题的需要,在这一“空间场域”中,各种旧有的结构、内容与组织受到了空间和时间的双重压缩,被重新塑造成新的内容、结构与组织。压缩的且开放式的运动式治理的“空间场域”内含着紧张、压力、共谋及单极主体推动等特征,而运动式治理的化解想象则与被压缩的高度紧张的“空间场域”恰恰相反,即通过容纳式治理来尝试缓解运动式治理新趋向中可能出现的凸状顽疾。容纳式治理强调在固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接受异质性的人或事物,不同主体间、事物间可以互相兼容,相较于运动式治理中被压缩的高度紧张的“空间场域”,容纳式治理是更具弹性的张力结构,因而它可有效缓解运动式治理的“空间紧张”,从而使得运动式治理的整个过程在重视效率的同时更加顾及民主、公平等内涵。容纳式治理具备包容性治理的特征,但更加体现工具的理性倾向,通过容纳式治理“工具包”将运动式治理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其边际创新集中体现在治理的“包容性”上,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过程,平等共享发展成果与治理收益[14]。同时,容纳式治理强调社会治理方式对弱势群体而言必须是可行的、负责的和有回应性的,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包括居住、健康和教育等[15](p.9)。

五、余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并未聚焦党建、经济等某一具体领域,而是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凸显了“制度维度”和“制度自觉”下的中国之治。在社会转型时期,树立典型作为一种曾经的权威化手段,其意义正在不断被消解,社会对于典型的认知出现了疲倦化,运动式治理是否与树立典型一样,越来越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可与接受?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组成部分,运动式治理在革命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曾有利于提高政权的合法性,而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运动式治理所能给予政权的合法性能量在逐步降低,一方面运动式治理可能会失败,另一方面运动式治理又反复在常规治理体系之外出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现象时而涌现。我们发现,就其本身来说,运动式治理并非总是涉及合法性的事实,在某些领域运动式治理与合法性并不相关,如“运动式计划生育”“运动式驱赶人口”等,此类运动式治理非但没有提升政权存在的合法性,相反起着弱化其合法性的作用。因此政府的过程学习必然是有代价的,运动式治理工具的使用会越来越谨慎,在某些领域可能未来会被“束之高阁”。

当前运动式治理开始频繁出现在地方的治理实践中,我们暂且称之为“微型运动式治理”。此类运动式治理有两种发展方向:如果党、政府及社会都致力于构建一种长效治理机制,那么运动式治理会逐步演化为常规治理体系的一种能力构造,最终会逐步消融在常规治理体系中,而微型运动式治理的“再运动化”使其频繁地与常规治理互动、作用,更是加速了这一融化进程;相反,如果常规治理体系没有很好地吸纳运动式治理,政府的过程学习也是失败的,运动式治理将作为一种凸状顽疾成为常规治理体系的外生部分,顽疾一旦被再次调动出来,就会削弱社会治理的效果,也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的推进和发展。但是,政府的过程学习与运动式治理的不断调适又孕育着新的希望,运用容纳式治理克服运动式治理的弊端并非完全不可能,它有利于聚拢且构筑权威资源(法理型合法性),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新时代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中国的社会治理将逐渐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运动式治理的价值导向更加民主化和人本化,边界更加具体化和清晰化,运作程序和机制更加法制化、开放化和透明化”[16],汲取运动式治理样本的治理经验与力量,可以持续巩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注释:

①淮河污染10年治理成效甚微, 个中教训良多, 而运动式整治无疑是其中之一要端。刘效仁首次运用“运动式治理”的概念来分析淮河治理,但是并没有深入探讨此概念。参见刘效仁:《淮河治污:运动式治理的败笔》,《生态经济》2004年第8期。

②运动式治理是指由占有一定政治权力的政治主体,如政党、国家、政府或其他统治集团,凭借手中掌握的政治权力、行政执法职能发动的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应有秩序的社会运动。该治理方式主要通过政治动员自上而下地调动本阶级、集团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有效解决某些突发性事件或国内重大的久拖不决的社会疑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参见冯志峰:《中国运动式治理的定义及其特征》,《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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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