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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的复合型治权结构及行动逻辑:历史底色与现代启示

2020-05-15吕进鹏裴元圆

关键词:个体性边疆民族村社

吕进鹏,裴元圆

(1.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四川大学 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四川 成都 610041)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大力度支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加快发展,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而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必然离不开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1)《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67页。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区域上的复杂性与现实紧迫性。一直以来,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短板,乡村治理能力明显不足,其中的深刻原因在于传统乡村治权结构的制约。显然,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促进治理有效,无疑需要整合传统与现代治理资源、优化权力结构。当前,对于边疆民族地区而言,通过现代国家治理机制建设,创造性地转化传统治权、塑造乡村治权结构,才是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举措。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权力是人类社会治理活动中最根本的要素,权力的承载、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在不同地理环境、历史条件、文化传统下,治理权力的结构具有不同的样式。尤其是在传统社会,权力结构的多样形态更加显著。费孝通先生基于“乡土社会”的长期认识,提出了经典的“双轨政治”概念,即传统中国在政治上有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两条平行的轨道。(2)汤玉权,徐勇:《构建农村社会的稳定系统:以“双轨政治”为分析框架》,《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4期。与“乡土社会”不同的是,民主改革前的边疆乡村社会,主要依靠自身权力结构进行支配性治理。吉登斯将这种疆域内的差异性特点延伸至传统国家的本质特征——“裂变性”,即“传统国家有边陲(frontiers)而无国界(borders)”(3)[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页。,意味着传统的‘国家’(政治中心)的行政控制范围与占有的‘疆域范围’并不完全重叠。核心地区与边疆社会,在权力支配的结构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近年来,学者们对乡村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边疆民族地区的治权结构进行了深入研究。具体来看,有两种路径:

一是精英/能人主导的治权结构。(4)吕蕾莉,刘书明:《西北民族地区村庄权力结构下的乡村精英与乡村治理能力研究——对甘青宁三省民族村的考察》,《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3期。张中奎:《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村寨治理权威嬗变与能人权威的兴起——以贵州省为考察中心》,《广西民族研究》2019年第2期。吕蕾莉等人通过对甘青宁三省区部分民族村的实地考察,发现村庄权力结构下的宗教领袖、宗族首脑、村干部等乡村精英,作为乡村治理的代表性人物,对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具有较强的整合能力,深刻地影响乡村的治理机制和治理能力。张中奎基于贵州省民族村寨权威的研究,认为传统时期的村民大多处于原始宗教信仰阶段,因而很多寨老同时兼任宗教领袖,故自然权威和传统权威的角色在许多民族村寨通常是由某个人兼任。在当下,需要对民族村寨能人加以培育,把能人权威吸纳到基层公共权力领域,多元权威协同治理,才能实现对民族村寨的良性治理。

二是侧重于精英权力存在的社会组织土壤。(5)贺金瑞:《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基层社会自治体系及其现代治理启示》,《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廖林燕:《乡村振兴进程中“直过”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0期。郝彧:《凉山彝族家支的权力结构与彝区乡村秩序控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1期。张春敏,张领:《民族地区农民再组织与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基于黔东 Y 自治县乡贤参事会建设为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如贺金瑞认为,传统基层社会组织、民族习惯法或乡规民约、(家族族长、村落长老、宗教领袖等基层社会权威人士)、多元文化因素、宗教信仰等五个治理因素相互构成了少数民族传统基层社会的自治体系。廖林燕的研究认为,对于“直过”民族乡村振兴的推进,需要进一步整合其中的长老组织、寨老组织、头人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的力量并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造性转化,有助于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的治理资源与有益的发展资源。郝彧基于凉山彝族社会的考察,认为家支在独特的资源配置方式驱使下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权力结构,国家正式权力希望家支非正式权力符合现代价值规范,而家支非正式权力期待国家正式权力能够最大限度调和彝族传统文化诉求。张春敏等人关注到,黔东Y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通过充分挖掘当地治理资源,成功探索建设了乡贤参事会这一重要农民组织载体,为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综上可见,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权结构延续过程中,宗教领袖、族长、头人、寨老等显性的乡村精英与特定的文化规范、社会组织、自治体系等发挥着十足的功能。只是上述的研究路径一方面只着眼于个体精英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并未将特定的财产制度、社会关系、宗教文化、自治组织等视为一种整体性权力的塑造机制。为此,对于认识边疆乡村社会复杂而又特殊的治权结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无法解释为何至今其中的某些机制还具有很大程度的支配力。

2017年以来,通过对1960年代以前中国西南区域农村尚存留的典型制度形态(庄园制、村社制、部落制)的调查发现,它们的内在权力结构保持着高度相近的复合型。每一个庄园、村社、部落都是一个权力的“集装器”,包含着韦伯式的权力支配与服从关系。(6)“支配”即意味着此一情况:“支配者(单数或多数)所明示的意志(“命令”)乃是要用来影响他人(单数或多数的“被支配者”)的行动,而且实际上对被支配者的行动的确也产生了具有重要社会性意义的影响——被支配者就像把命令的内容(仅只为了命令本身之故)当作自己行动的准则。从另外一端看来,此一情况即可称为“服从”。[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慧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一方面,作为权力化身的整体支配着个体,另一方面,有权力的个体支配着处于服从地位的个体,且整体权力的支配往往强于个体权力的支配。(7)迈克尔·曼将类似的个体性权力限定为“针对他人实时控制”,而集体性权力,“即人们在合作中能据以增进他们对于第三方或自然界的权力”。[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8页。那些长期历史上弥散在乡村社会的行动规则、产权制度、宗教伦理、文化规范等机制塑造的整体性权力,与领主、头人、寨老等个体性权力相互依存,民众个体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受到整体性权力与个体性权力的复合型支配。总的来说,整体性权力的存在往往是隐蔽性、广泛性、正当性、排他性的,而个体性权力是显性存在的。整体性权力的支配离不开个体对整体的绝对服从与依赖,个体性权力主体,也需要遵循整体的意志行使支配权。整体性权力与个体性权力相互联系,即便个体性权力的支配相对明显,但在实际层面,整体性权力支配优先于个体性权力。整体性权力早已潜移默化渗透到民众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持久的支配效果。然而,既有的理论,遮蔽了整体性权力与个体性权力复合型支配的政治事实。民主改革以来,复合型的治权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型。在当代社会,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需要辩证地看待乡村社会的复合型治权结构及其嬗变路径,塑造更加优良的治权结构。

二、复合型支配:整体与个体视角下的边疆乡村治权结构

(一)复合型治权结构的制度载体

民主改革前的西南地区,内生出庄园、村社、部落等基础性治理制度。与原始的氏族公社形态相较而言,它们属于再生性或次生性的制度形态。偏远的地理位置、封闭的地缘环境、落后的交通条件,使得传统边疆乡村社会既处于中央政权的边缘,也处于边疆政权的末梢,几乎呈现出一种政权的真空状态。正是在这样的场景下,庄园、村社、部落社会有了自主性成长的土壤和空间,它们即便在制度形态上有所差别,但是总体上而言,都承载着复合型支配的权力结构。每一种制度,依据特殊的机制,将个体整合进共同体当中。

表1 传统制度类型中的复合型治权形态

①根据2017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调查材料归纳出不同制度所涵的整体性权力机制。
②分别指传统西藏庄园中的贵族代理人、大小管家、水官等,引自2017年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鲁庄园、山南市桑日县增期乡冲康庄园1959年前社会形态调查材料。
③分别指村寨中的长老、大小头人,引自2017年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哈乡帕瓦村寨1958年前社会形态的调查材料、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基诺乡巴亚村寨1958年前社会形态的调查材料。
④分别指部落中的大小头人,引自2017年对四川省阿坝羌族藏族自治州若尔盖县唐克镇索藏部落1959年前社会形态的调查材料。

(二)复合型结构下的治权运转

1.整体性权力的支配特性

一是隐蔽性支配。在庄园、村社、部落等传统共同体当中,整体性的权力一直以潜在的形式存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众所周知,权力本身具有隐蔽性,但是整体性权力的隐蔽性更强。可以说,隐蔽性特征是整体性权力与个体性权力的最大区别之处。整体的权力往往弥散在整个共同体之中,存在于每个成员的身边,即便“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发挥着十足的支配力。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整体性权力是一种以习俗惯例为主的支配权。如在冲康庄园,“谿本和管家、农奴等均可以进入佛堂拜佛,众生平等。但是在丧葬中,南边的一处属于‘贱民’等级(8)指屠夫、铁匠等群体。的葬台,出身干净的人禁止贱人们在东葬台安葬。”(9)引自2017年对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桑日县增期乡冲康庄园1959年前社会形态的调查材料。

二是广泛性支配。整体性权力的支配范围涵盖共同体的方方面面。庄园、村社、部落日常的农业生产或放牧转场、财产占有、社会交往、物品交换、产品分配及消费、宗教信仰、祭祀活动、文化娱乐、纠纷调解、婚丧嫁娶以及多种多样的治理活动中,均存在整体性权力的影子。如在杜素庄园领地内,“庄园拥有独立、完整的产权,四千多克(10)克:旧时计量单位,1克约等于1.5亩。的土地,全部是老爷才登班觉的。”(11)引自2017年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杜素庄园1959年前社会形态的调查材料。在云南老曼娥村社,“成员们迁出村社或者有其他村社的成员迁入老曼娥,都需要经过村社(尤其是头人)的同意。”(12)引自2017年对云南省勐海县布朗山乡老曼娥村寨1958年前的社会形态的调查材料。相比之下,个体性权力主体的支配范围相对有限,他们在内部基本上形成了权力分工。

三是正当性支配。共同体的正当性与自主性是相伴而生的,庄园、村社、部落社会在自主演进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支配个体的正当性。而特定的规则、习俗、禁忌、惯例、信仰、意识、仪式等是塑造这一特征的多元要素,它们是每个共同体成员都需严格遵守的。个体一旦脱离共同体的正当范围、缺席共同体的正当活动、触犯共同体的正当精神,都会受到共同体相应的惩罚。比如在云南西双版纳的帕瓦村社,“土地的所有权归村社,家庭拥有使用权,土地每隔3年重新分配一次。”(13)引自2017年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哈乡帕瓦村寨1958年前社会形态的调查材料。正是由于整体性权力的正当性,民众个体对共同体具有强烈的认同感。民众偶尔会发生反抗个体性权力的行为,但是对共同体的支配从不会反抗。

四是排他性支配。每一个庄园、村社、部落都有明确的边界,它们对内具有上述的正当性,对外具有排他性。其中,村社的边界明晰度最高,其次是部落和庄园。如云南老曼娥村寨,“有四道寨门,每道寨门都以一根木桩为界,凡村寨成员均住在寨门之内;村寨之间不能互相侵犯,砍种土地时也不能超越各自的领域界线。破坏村寨边界的严重行为会引起村寨与村寨的械斗。”(14)引自2017年对云南省勐海县布朗山乡老曼娥村寨1958年前社会形态的调查材料。边界的确定使得共同体的支配权,大多数时候只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效,只能支配本边界内的人员。更重要的是,边界之间极少发生整体性、扩大的交往。跨越共同体的边界意味着对排他性支配权的挑战。

2.个体的“依赖”与整体的支配

一是个体的“尚未成熟”与对整体的依赖。整体性权力能够实现其支配特性,归根结底离不开被支配对象的依附性,即个体的“依赖性”。马克思在谈及封建社会时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在论述个人生产的社会性时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1页。在前现代社会的庄园、村社、部落,农奴个体、村社成员、部落属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在的共同体、“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庄园社会的个体依赖性最强,其次是村社和部落。其中的原因与各自的原始社会形态残余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进化程度、自然环境有关。

二是个体的需求与整体的庇护。历史上,在广袤的边疆乡村社会,个体从事生产生活的自然环境相对恶劣,加之当时对自然现象的认知度低下,使得个体面对陌生且强大的自然力时,不得不求助于整体。与此同时,资源的缺乏、社会的分化,使得共同体之间也时常发生冲突。为此,个体为了保障自身和整体的利益,不得不依附于整体。甚至,有些个体出于生存的需要,甘愿被整体奴役(比如在西藏庄园社会)。个体长期缺乏自主的权利意识和反抗支配权的理念。在边疆乡村社会,个体主观性的因素则更加鲜有。

3.整体权力与个体权力的相互关系

首先,二者相互依存。庄园、村社、部落等蕴含的整体性权力与个体性权力,并不是在相互独立的两条轨道上扮演各自的角色,而是相伴运行的。有权个体的支配力源自整体及其支配力,整体是个体的人格化身,个体性权力是整体性权力的集中表现。整体的权力支配更具有“隐性”成分,更多的是权力基础上形成的权威,而个体支配权则是显性的,即权力本身,如庄园主、村社寨老、部落头人、大小管家等。与此同时,有权个体也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他的广泛、有效支配目的,只有在整体的范围内才能实现。可见,个体性权力与整体性权力是相互依存的,整体性权力多是通过个体性权力展现出来,个体性权力受到整体性权力的支配。比如在部落社会,头人做出重大决策,要受到治理组织的支配。还如村社的长老,需带头遵循村社的规则。

其次,整体权力优先于个体权力。个体从属于整体,个体性权力当然也得让位于整体性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迈克尔·曼将这种整体的权力界定为弥散性权力,而弥散性权力的突出特征在于“整体上体现一种集体性权力对个体性权力的更大比例”(17)[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8页。。整体性权力的支配对象不仅仅包括普通个体,而且也包括掌握权力的个体。在庄园、村社、部落,共同体的支配权在任何时候都优先于个体性权力。个体性权力主体为了增强其支配力,需要借助于整体的权力。庄园意志、村社意志、部落意志普遍凌驾于有权个体与普通个体之上,这是共同体自然生成的自主性所决定的。

三、国家化与复合型治权结构的嬗变

(一)整体性权力的式微与延续

纵观前现代时期的边疆乡村社会,可谓经历了漫长的权力支配阶段(类似于黑格尔、马克思式的“无时间性的社会”)。直到现代国家政权的介入,才使它们一步跨千年,“直过”到新的社会形态,“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的棺材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必然要解体一样”(18)中共中央马克思列宁恩格斯斯大林作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新中国成立以后,“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广泛动员与全面整合,并翻转了整个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19)任路:《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原型与转型——基于家户制的视角》,《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由于边疆社会内部存在庄园、村社、部落等诸多不同形态的治理制度,各个民族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为此,国家在推进民主改革的过程中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策略。但是不论如何,在整个改革过程中,传统的复合型治权结构被彻底打破,尤其是整体性权力的优先性和支配力被削弱。制度上的跨越,使得传统双重权力支配下的民众个体变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传统制度的解体、农奴的翻身解放、个体权利的赋予、产权制度的变革,等等,增强了大众个体的自主性。具体而言,在经济层面,民主改革中废除了传统共同体所有的财产公有/共有制度,农牧民以家户为单位得到生产资料,分得了土地和牲畜。农牧民对于财产私有权的获得,使得整体失去了支配个体的经济权力;在社会层面,废除了严酷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农牧民获得了人身上的自由,村寨、部落等不能再以整体的名义任意剥夺个体的生存权、生命权,不能限制农牧民的日常行为;在文化方面,农牧民享有了自由的信仰权,自愿参与村庄公共文化活动;在治理层面,农牧民个体服从于国家的正式权威。尤其是在民主改革过程中,劳苦大众翻身解放,对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认同大大加强。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商品交换的发展、政权的不断渗入、思想观念的开化等等,传统共同体的排他性不断减弱。

然而,历史内涵着传承与创新的二元性特征,“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 669 页。改革开放以来,地理交通环境的改善、社会交往的扩大、包产到户政策的实施、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地、多元治理机制的嵌入(如在西藏农村推行的工作队驻村方式)、国家各方面对口支援政策的推进,等等,进一步强化了对于边疆乡村社会的整合和重组,推动着一体化进程。但是前现代社会的历史机制,始终规制着边疆乡村社会的演进。如行动规则、宗教伦理、文化习俗等承载的整体性权力,在当代社会以新的方式展现出其与历史底色的黏合力,其支配力量也一直牵绊着边疆社会的现代化进程。这些延传于历史的元素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原因在于它是权力的整体性面相,具有将意志强加于他人的可能性,正如韦伯所讲的:“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2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1页。

(二)个体性权力的反转与重塑

民主改革以来,民众前所未有地获得了自由支配身体、自主治理事务的权利,他们从此成为乡村治理权力的主体,同时也具有了权利的主体性地位(前所未有的生存权、政治权)。那些原先的头人、管家等的权力被削弱,获得解放的农牧民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以民主的方式治理乡村社会。在工作组的指导下,贫困农牧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掌握了治权,成为新的权力主体,如农会主席、积极分子、土改工作队长等。进入集体化时期,传统治权结构被进一步解构,正如“土地改革政策一度激发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但1958年之后旋即全面实施人民公社,这种国家高度整合的机制使自然权威和传统权威的力量受到严重的削弱,地位直线下降,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之前。”(22)张忠奎:《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村寨治理权威嬗变与能人权威的兴起——以贵州省为考察中心》,《广西民族研究》2019年第2期。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入推进,因俗而治的传统既有延续也有了新的变化,边疆民族地区的头人、寨老、能人等传统个体性权威逐渐得到恢复,开始积极参与到基层公共治理事务中来。

四、乡村治权结构的现代创新与治理启示

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乡村振兴,既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等现代治理机制的功能,也要客观地认识边疆社会不同于核心地区的异质性。边疆少数民族群众既是从传统制度下解放出来的农牧民,同时是不同的族裔群体,是受到复合型治权深刻影响的历史文化的产物。为此,需要整合不同的权力资源,塑造新时期的边疆乡村治权结构。

(一)以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治理能力

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历史上长期处于复合型治权的支配,缺乏现代治理能力。现代国家建设能否在边疆民族地区有效推进,民众是否认同国家,取决于能否牢牢树立法理意义上的正式权威。首先,要继续强化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提升村两委的权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要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2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在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党组织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亟待通过强化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党组织的权威。其次,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村委会即便不是国家的政权组织,但承担着部分公共事务,村干部代行部分的公共权力,在民众眼中,村委会实际上是国家公共意志的象征。在日常乡村治理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多方举措,积极培育边疆民众的现代政治情感;再次,提升村干部的自身能力,如积极培育村干部的双语交流技能,使其便于传达国家的治理政策,与此同时,加强基层法治建设,通过法律和制度途径规范村干部的行为。

(二)以吸纳整体性治权资源优化治理体系

长期以来,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生发了整体性的文化特质与行为逻辑,整体性权力的支配力无处不在,它成为边疆乡村社会转入现代社会的主要模式,如宗教的、习俗的、文化的权力,它弥散在整个社会之中,对个体仍旧产生深远的影响。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权结构的优化,不能完全消除边疆族群对于特有行动规则、宗教伦理、文化规范的尊崇,当然也无法消除,因为它是历史形成的构筑整体性支配权的核心机制。与此同时,面对当前由市场化和世俗化带来的利益分化、财富欲望、道德沉沦、行为失范、个体主义等对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秩序形成的重大挑战,整合并吸纳整体性权力的多元要素,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治理秩序的构建、族群新型政治情感的培育至关重要。具体而言,整体性权力的构成机制中有价值的内容(比如正向的道德规训、文化伦理、习惯法则、自治组织等)需要保留并加以引导,创造性地融入村规民约当中,使其有利于促进边疆族群对传统整体性权力的认同与对现代国家认同的协调发展。切实将传统组织的整体性支配力转化为协同推进现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有效推进。

(三)以重塑个体性治权主体完善治理结构

除了整体性权力机制的重塑,对于传统的个体性权力主体,也需要及时加以引导和创造性地吸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鼓励引导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基层一线流动。我们需要抱有这样的目标,但首先得挖掘和留住当地的人才资源,将现代国家治理机制与本土传统治理资源整合起来。对于民族地区特有的权威主体、乡村精英(头人、寨老、宗教领袖)等治理资源,辩证地吸纳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当中来。乡村精英是道德规范、人文精神的重要传承主体,也是现代乡村政策的重要解释者、村民致富的重要领头人。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治权结构的重塑,亟待以新乡贤理念,充分调动头人、寨老、宗教领袖的积极性,让他们投身于现代乡村治理,比如助力于民间纠纷的调解、民众日常行为的教化、增强乡村凝聚力等等。只有在历史与现实的二元互动中,保证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权结构的优化与重塑,才能推动边疆乡村地区的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最终实现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良善治理。

五、结语

推进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乡村振兴工程,亟待重视隐蔽性支配权的存在,更需要深刻地认识历史上长期延续的复合型治权结构。民主改革以来的社会变革,促进了治权结构的转型,但是传统底色的影响力并未完全消退。在当前社会,急需凭借现代治理方式,不断革新乡村文化,消除复合型治权结构中的不良因素,诸如封建迷信、贫困文化、等级陋习等等。否则,它会在顽固性的趋势下,吸收现代社会的某些成分,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现代治理能力、侵蚀现代治理成果。对于整体性权力中正向性支配功能的机制,尽可能保留并加以整合,因为这些机制是历史演进中长期形成的,奠定了多民族国家的多样性,且对于边疆族群发挥着持久的支配力。与此同时,也需要将传统的个体性权力主体加以重塑。

2017年5月—2018年1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以“关系—行为”范式展开西南农村传统制度形态的大型调查,本文的事实材料取自这一批调查,行文凝结了调研团队的心血,特此说明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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