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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研究

2020-03-31侯霞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抵押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 构建规则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学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RD17100079)。

作者简介:侯霞,安徽工业大学,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土地管理法、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41

一、问题的提出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成员专享的具有保障功能的用益物权,具有身份性、福利性、无偿性、无固定期限性、财产性属性。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行为,有丧失宅基地使用权风险,与该权利属性相悖,不能实现保障“居住有其屋”的公法价值,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担保法》《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恪守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但却置财产性资产功能不顾,明显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实务中农房抵押现象频现,客观上要求随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司法态度也存在根本性分歧,急需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应该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农房可以与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具有必要性和重要价值。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价值分析

(一)彰显房地一体主义

肯定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上农房一并抵押,彰显房地一体主义要求,能够实现农房所有权的处分权能。避免出现农房所有权行使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障碍,使得所有权不能实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16]191号)强调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体现了房地一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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