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理论与实践
2020-03-13李小东周硕鑫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监督
李小东 周硕鑫
一、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一)改革背景
高检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探索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实效”。各地迅速部署,积极推进,取得较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2017 年4 月以来,广东检察机关扎实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先后选取了广州、佛山、中山、汕头等地开展试点。北京、长沙、兰州等地也对该机制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索。2018 年1 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明确提出“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大力推进类案监督,推动检察监督体系化法制化。”2019 年8 月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孙谦副检察长提出“要通过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强化侦查活动监督,构建立案、调查、决定等规范程序,完善跟踪反馈机制。”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革全面步入纵深发展阶段。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检察监督范围内情节严重、事实复杂的重大违法行为及问题事项,以办理案件的形式开展监督。主要包括四要素:(1)实施主体:由法律监督机关即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实施,具体由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2)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客体存在的严重违法事项,包括刑事侦查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等与当事人权利紧密相关的执法活动。①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适用于“四大检察”,由于试点地区在刑事领域的实践应用较多,本文主要从刑事视角分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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