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 归责理论的成就史及批判
——兼论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2020-03-13沃尔夫冈弗里施著陈璇译
[德]沃尔夫冈 ·弗里施著 陈璇译
客观归责理论起初只是一个和者寥寥的学说,它涉及的是结果犯中行为人的举动与结果之间的必要关联;在短短的几十年间,该理论一跃发展为明显占据主导地位的学说。本文的第一部分将描绘客观归责论的这部成就史,并讲述学界对它所展开的批判是如何的疲软乏力,而这种批判最初几乎完全是由目的行为主义一方发起。在接下来的部分,本文将对客观归责理论的三个疑点和薄弱环节展开探讨。在笔者看来,这些疑点和薄弱环节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在晚近的文献中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识。客观归责理论不仅对某些实质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所应采用的标准,作了不尽准确的描述;与此同时,该理论之所以会出现疑点,是因为人们将该说所提出的若干实质性洞见植入到了一个从多方面来看都亟待修正的犯罪论体系之中。
一、导论:“大”归责与结果的客观归责
在刑法、一般法以及哲学当中,归责概念由来已久。对于刑法来说,在超过数百年的时间里,归责概念的功能均在于,将犯罪行为与纯粹不受欢迎的事件区分开来。①当代的基础性文献有Hardwig Die Zurechnung. Ein Zentralproblem des Strafrechts,1957,S. 4 ff. und passim;Hruschka Strukturen der Zurechnung,1976;Jakobs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2012;Joerden in:Gutmann u. a.(Hrsg.),Enzyklopädie der Rechtsphilosophie;Köhler FS Hirsch,1999,S. 65 ff.;Koriath Grundlagen strafrechtlicher Zurechnung,1994;Seher FS Frisch,2013,S. 207 ff. 最新的文献有 Goeckenjan Revision der Lehre von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2017(dazu Schröder GA 2018,S. 49 ff.).只有当某个不受欢迎的事件或者事情能够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归责于某人的时候,该事件或者事情才能成为犯罪行为。之所以在事实上可归责,是因为该事件是由此人的举动所引起;之所以在法律上可归责,是因为该事件可以溯源至此人的意志,故而能够作为某种违法意志的产物而归责于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