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融合改革中行政主体资格的审视与认定
2020-02-25朱建新吕长城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4期
朱建新 吕长城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群团、地方机构改革等各个方面,涉及范围之广、改革力度之大、触动机制之深,为改革开放以来所罕见。“党政机构改革不同于行政机构改革,其涉及的范围之广、纵深之大是后者无法比拟的。”(1)秦前红、陈家勋:《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本轮机构改革尤为值得关注的地方,是打破了以往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单打独斗”的惯有模式,统筹党的机构和政府机构协同改革,《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本轮机构改革给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审判实务也带来了全新的课题。有学者就指出,本轮机构改革对行政法的冲击最大,“因为现有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并没有将党在行政过程中的角色予以明确界定,也无法为党政机构融合之后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2)林鸿潮:《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4期。“改革对行政法的影响也不局限于行政法体系的框架,行政法的诸多具体制度都会在改革的作用下走向成熟。”(3)张步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的契合》,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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