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司法中的家事调查员制度
2020-02-25刘敏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4期
刘 敏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处理家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机制具有特殊性,家事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综合利用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的配合与协助。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等多种方式,以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在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实施家事调查员制度,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在总结两年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家事调查和家事调查员制度又作出了规
定。然而,家事调查员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尚未确立。在我国家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域外比较成熟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有何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运行状况如何、我国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上确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调查员制度等理论与实践问题都必须深入研究。
一、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域外审视
家事调查员制度不是我国首创的制度,家事调查员制度首先来自于域外的家事诉讼法。(1)本文所说的家事诉讼法是指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诉讼以及家事非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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