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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2020-01-19梁娜娜

关键词:权属金融机构知识产权

梁娜娜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46)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型企业代表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国家竞争优势的源泉,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融支持是科技企业发展的“引擎”。当前,以重资产做抵押的信贷融资供给模式,已不能适应以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为核心资产的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企业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以将作为科技企业核心资产的知识产权纳入银行质押融资范畴,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的赋能作用,缓解科技企业实物抵押品缺乏、融资难的困境,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一、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2018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其中重点提到了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年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探索工业化科技金融服务。

近几年国内多个地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丰富有益的经验。其中,较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是北京和上海。2007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以市区两级逐层推动的形式支持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为了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联手,引入评估公司、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建立了各方协调与约束机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体系。资产评估公司对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律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法律评估,金融机构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和法律评估报告来决定贷款的数额及是否提供担保。政府设立专门的资金补贴企业贷款利息,并不直接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关系。

从2006年开始,上海银行与浦东新区科委合作,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其中涉及的主体包括科技企业、银行以及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浦东新区科委下属的专业机构,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由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科技企业向上海银行申请的融资提供担保。浦东知识产权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知识产权采用简易方式进行评估,简化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流程。

为帮助科技企业提高融资的效率,推动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广州采取多种模式分担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设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已建和在建“55”“5311”“541”①等多种运行模式,降低了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2019年,全市专利质押融资额突破50亿元,居全国城市首位。2020年上半年,近200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企业发展的急需资金,融资总额达到27亿元,质押专利总数超过740余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涉及企业、金融机构,还会有政府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近几年,虽然我国在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也很不均衡。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明晰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开展的保障。

二、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侵权纠纷

虽然知识产权权属证(专利证或者商标注册证)上载明了权利人,权利人就是融资方的公司,但是它实际上仍然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权属纠纷。例如,现在大多数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都是科技型初创企业。有些情况是高校老师出来创业了,在外面设立自己的科技型公司,但他同样还在高校任职,这是非常常见的。这时候高校老师申请的专利到底属于学校,还是属于公司?如果他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了专利,但是他的技术有可能跟他自己工作的院校产生一定的权属纠纷,因为高校的专利资产也是属于国有资产。

还有一些发明人、企业创始人团队是从其他的公司跳槽出来自己创业的,可能多少还会带有原来公司的一些技术烙印。不管这些原来的公司是外资公司,还是国内大型知名企业,技术总是有传承或者延时性的。这种情况下,新创公司的技术可能会侵犯到原来公司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不明晰一方面影响了银行担保物权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影响这个企业整体技术上、商业上的顺畅运转。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困难

从国内知识产权质押的实践来看,银行在放贷前都会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可以为银行贷款额度的确定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尽管法律法规并未将评估规定为强制程序,但在实践操作中评估是必经程序。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估价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工作。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收益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这使得其估值比一般资产估值更为复杂;另一方面评估价值仅仅只是对评估时价值的体现,对处于变动状态的知识产权价值而言,评估价值与知识产权价值往往不一定等值。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尚不充分,虽然,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但现阶段,商业银行仍然缺少专门人才,因此需要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作来减少风险。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知识产权评估的具体细则和标准,不同的机构从不同的因素和内容进行评估,会造成知识产权评估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动态变动

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最大的区别就是它是无形的,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专利权或商标权可能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比如说商标权,某公司在商标注册之后三年都没有实际使用这个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个商标权提起撤销。一旦撤销生效的话,商标权就不存在了。因此权利稳定无论是在质押前评估也好,还是质押后的管理也好,都是需要注意的一个要点。

知识产权价值动态变动的第二个表现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以专利权为例,一项新的替代技术的产生,必然会使原有专利权的价值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形下,作为金融机构的质权人,在出资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仅依靠原有知识产权的转让,很难获得完全清偿。

三、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机制

(一)调查跟踪知识产权法律权属

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侵权纠纷将会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整个进程带来致命性影响。为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安全运行,在金融机构贷款之前,需要有律师事务所或者是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机构,对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关系进行调查,规避因为权属不清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造成的风险。在确认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误后,再进行质押贷款操作程序。同时,进行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深入准确的侵权分析,对申请给予贷款支持的申报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综合判断和风险评价。

在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如果知识产权出现权属争议纠纷,银行、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解决。如果质押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时,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征得质权人金融机构的同意。否则,金融机构可以解除合同,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出质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银行信贷额度的多少,知识产权价值的科学评估,是质押融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尚缺乏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故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则实属必要。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的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但这些指导意见的位阶较低,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现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因此,我国应探索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法规或规章,构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框架,创新评估的指标与方法,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同时从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进行约束,明确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促进评估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控

首先,应完善知识产权权利变动公示制度,对已经登记的知识产权建立风险预警并分级警示机制。目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银行对质押过程中质押标的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能力仍有待提高。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项规定为建立质押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对已经登记的知识产权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已经质押的知识产权状态进行适时公布,质权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监控,降低质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同时,根据质押知识产权的状态进行分级预警。如果在质押期内某项知识产权没有按时交纳年费或出现产权纠纷,则相应的调高此项知识产权的风险级别。金融机构可以督促出质人尽快交纳相关费用,处理产权纠纷,保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如果质押标的丧失了权利的完整性,则需进行更高级别的预警,金融机构可以停止放款并要求出质人提前还款,减小可能产生的风险。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质押中质权人担保权的实现还没有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因此,合同对风险防范尤为重要。借款人(企业)和贷款人(银行)可以约定知识产权收益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知识产权产生的所有收益。控制知识产权收益,就等于为担保权益提供了切实保障。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若出现另作他途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责令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提前终止贷款。同时约定在担保期间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及其收益的处置,并可以具体约定收益的提存条件、提存方式或提存人。

注释:

①155模式: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5311模式:由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出险项目本金的50%,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处置基金(评估机构)和合作银行等对其余50%的本金给予补偿,补偿比例分别按照30%、10%和10%的比率进行风险分担。541模式:由风险补偿基金、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分别按照50%、40%、10%的比率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带来的本金损失进行风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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