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兼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908条
2019-12-13瞿灵敏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5期
瞿灵敏
一、背景与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历史背景之下,但30多年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一方面,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拥有财富的数量和种类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关心遗产的去向已不再是少数富人的专利,而是成为一般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因人均寿命延长和计划生育带来的家庭规模和成员结构的变化使得原有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难以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因此,学界普遍希望借助于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对继承法进行重大修改,以适应中国社会的变迁。(1)参见郭明瑞:《〈继承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23日;杨立新:《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要点》,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这其中就包括了继承法第12条关于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规定。对此,学界多数观点认为,此项规定不仅缺乏正当的理论基础,且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由与其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丧偶儿媳、女婿继承的结果。这既不符合遗产流转的规律,也与大多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不符。为此,他们主张用遗产取得制度代替现行法的遗产继承制度,仅将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继承人之外酌分遗产人对待。(2)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张玉敏:《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载《法学》2012年第8期;郭明瑞:《民法典继承编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论〈民法典各分编继承编草案〉》,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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