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演进:理论、规范与实践
2019-12-13叶海波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监督
叶海波 曾 丹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使用“合宪性审查”(1)田纪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1998年3月23日。该报告指出:“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一语,近30年后,这一用语再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并引发广泛的关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重大政治决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修订现行宪法,将第70条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3)《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至此,我国合宪性审查实现了关键性的突破,设置了专责合宪性审查机构,(4)参见叶海波:《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治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合宪性审查时刻”到来。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几代人的努力。本文从理论、规范和实践变迁的视角回顾这一历程,并展望合宪性审查面临的挑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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