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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主体的类型化与主体行为的二元化
——兼论对微商主体与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9-12-13秦芳菊石少侠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5期

秦芳菊 石少侠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这一古老的拉丁语格言时至今日仍然在不断地被印证。互联网的出现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当下商事交易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许多新兴的商业现象和商业模式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商法范畴体系与商法调整范围,对立法与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随着社交媒体对现代文化和日常生活的渗透,微商作为互联网时代移动终端与网络技术高度结合的产物,已经更为广泛地参与到当今社会的商事活动中。在这种新兴、新型的商事活动中,如何准确地界定微商的涵义、地位及其性质,如何在认可、鼓励和发展的基础上对微商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以确保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已经成为商事立法、商事司法与商法研究不可回避的全新课题。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我国刚刚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并在已有学理研究和电子商务实践的基础上略述浅见,并期盼相关商事立法进一步完善。

一、微商的涵义及其对传统商事交易的挑战

(一)微商之涵义辨析

尽管微商已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对其涵义的认识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笔者检索,目前对微商涵义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商界和法界两大界别的两种定义,而两大界别内部对其定义也不尽一致。

首先,从商界特别是微商经营者的自身理解来看,有的认为,微商,英语名称为We business(全民创业),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以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以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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