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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定位、支付能力与房地产税最优设计

2019-12-13孔培嘉石绍宾

财经论丛 2019年12期
关键词:能力

孔培嘉,石绍宾

(1.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2.山东大学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引 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2018年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之年,自沪渝试点已逾七年,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计划。财政部时任副部长史耀斌也指出房地产税作用主要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同时兼顾筹集财政收入,明确改革的分配职能与财政职能导向。房地产税被寄予厚望成为未来地方税的中坚力量,其税制要素设计必须将房地产税规模纳入考虑范围。从历史渊源来看,房地产税始于不动产税,其最初职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从实践经验来看,同样开征房地产税,各国征收规模差异明显。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比重可达到70%,而瑞士、瑞典等国家的房地产税占比不足5%(OECD,2011)。由此可见,房地产税改革在职能的定位上需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特别要兼顾微观层面纳税人的税款支付能力。

宏观房价波动对居民房地产税的支付能力的冲击不可忽视,我国热点城市房价畸高正逐渐呈现溢出效应(冯俊、张锋,2014)[1],而当前房地产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城镇住宅纳入征收范围。城镇居民面临双重支付能力挑战,即房产购置环节需累积更多年份的流量收入,持有环节需缴纳更高昂的房地产税。这充分体现在极具中国特色的“高房价收入比”现象中,据美国权威房地产顾问机构Demographia公布的最新《全球房价负担能力调查》报告显示: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房价收入比超过5以外,其余5个国家的平均房价支付能力仍未超过“极度不可负担”警戒线(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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