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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与京津协同治霾路径与对策研究*

2019-12-13马圣森李志敏田韶华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区域

马圣森 李志敏 田韶华

河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0

一、京津冀协同治理环境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社会关系发生情势变更时,立法如果忽视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使得某一问题需要急迫性立法,则有可能造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法律调整,从而产生相应的社会问题[1]。

(一)京津冀协同治理环境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的环境治理体系奉行的是属地治理原则,这种原则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积极性,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这种模式的弊端是不利于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旦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到不同区域,就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因此,环境治理要突破原有的属地原则,从属地治理原则向协同治理原则转变。第一,从属地治理到协同治理的过程需要突破行政分割的障碍。传统的环境治理属地原则在面对跨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时,可能会受到由于不同行政区域分割所带来的地方行政阻碍:各行政单位只负责本辖区的环境治理,而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各地政府不愿投入大量资金来治理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产生效果的环境治理项目。比如,区域内的水污染,这样一来会导致流域内水环境整体的恶化;部门分割带来的行动不统一会阻碍环境治理的推进。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部门分割会造成权力和职能冲突,出现大家都要管而又都不管的局面。因此,属地管理无法完成跨区域环境治理的使命,必须打破行政分割的困境,从环境治理的共同利益出发,构建协同治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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