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2019-12-13刘思云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刘思云
北京建筑大学土木学院,北京 100044
一、引言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项复杂度很高的系统工程。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部分民法单行法律,但很明显,我们并没有为编纂二十一世纪标志性民法典做充分准备。虽然有些法律已经出台了很多年,但是目前为止仍需要修订,即使已经修订了一部分,但是这些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真正实现民法典的规范性以及系统性功能,需要对民法的基本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都是民法的重要规范类型,共同决定着民法的品性和样貌。强制性规范为民法提供了制衡手段,防止了个人权利的滥用和自由意志的束缚,并在实质层面上维持自由、正义和平等;任意性规范积极地表达了民法的自由和奔放的性格。
但是诸多原因,导致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强制性规范有很多不恰当的地方,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民法强制性概念分析
民法强制性规范在概念上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用语方面的争议:强行(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还是其它名称;其次是其所包含的含义方面的争议,目前为止,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含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国家或不同学者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差异。从各种名称看,任意性规范对应的法律种类的名称,包括强行法、强制法、强行性规定、强行规定、强制规定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