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要求变更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
2019-12-13蒋炎焱孔腾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9年2期
蒋炎焱 孔腾*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基于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已签订并履行完毕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某一条款进行变更的,系变更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案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系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西某某村村民。2012年3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枣庄市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征收西某某村10.8721公顷土地用于城市建设。2012年9月11日,西某某棚改项目被列入《山东省2012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鲁建房字〔2012〕30号)。2012年10月10日,薛城区中心城区城中村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系上诉人成立的临时机构)发布“关于对西某某村进行拆迁改造的公告”,决定对西某某村进行拆迁改造,并按照《枣庄市行政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2年10月30日,上诉人与薛城区中心城区城中村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签订《西某某村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补偿款为659606.10元。同时上诉人也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并缴纳了房款。2012年11月,上诉人领取上述补偿款,涉案房屋被拆除。后上诉人得知2010年10月,西某某村已纳入枣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认为应当按照该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照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显失公平,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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