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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分析与司法审查

2019-12-13程程

程程

当前,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以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已成为我国行政机关的普遍选择。2015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鲜有涉及裁量基准适用问题的规定,不同地区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规定各不相同,导致日常执法活动中有关裁量基准适用的争议不断出现。为此,充分把握行政裁量基准的内涵,深入观察实务中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并就不同情形下法院对待裁量基准的态度进行分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裁量基准的正确适用提出建议,便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界定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内涵

关于行政裁量基准内涵的界定,我国行政法学界尚存争议。有观点提出,“所谓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①王天华:《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此种观点强调行政裁量基准需具备“要件——效果”条件方能成立。应当认为,“要件——效果”说为我们更加准确地界定裁量基准提供了有利方向,即行政裁量基准是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效果选择的裁量权的内容进行区分,为特定的要件与效果之间的有效联接,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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