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帕累托最优
——扁平化与专业化的衡平之道
2019-12-13金蕾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9年2期
关键词:管理
金蕾
随着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理论界和实务界两种倾向悄然而生。一种倾向是将现行司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归因于科层制度,批驳传统科层制组织形式,认为其违背司法规律,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视科层制的优势,不区分机构性质职能,盲目追求完全的去行政化和扁平化;另一种倾向是以专业化的视角审视现行内设机构改革,认为去行政化与司法专业化的要求相背离,极力主张保留更多的庭室。2018年5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同时规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办案法官、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的设置形式。扁平化和专业化的争论实质上是内设机构设置的模式、层级和规模的问题。本文立足于100人以上的中基层法院,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力求在内设机构“扁平化”和“专业化”道路上实现自洽。
一、缘由:争论因何而来
(一)内设机构现实困境
长久以来,法院系统均按照行政机关运行模式即科层制设置和运转,管理职能和审判职能混同,导致司法行政化倾向。主要表现为:一是组织体系的科层化。自上而下,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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